2012年12月下:新法速递、政策解读、财经新闻、管理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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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以下情况免征或不征契税: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通知》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根据《通知》,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此外,《通知》强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同时废止。
随着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的公布,已存在13年的境外上市“456”门槛(1999年发布的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融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美元,以及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将彻底成为历史。根据上述指引,境内公司可自主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请。
证监会12月20日正式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版创业板年报准则共分四章,66条和1个附件。新准则充分考虑到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不同需求,确定了信息披露的重点和详略,并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安排。在对年报摘要进行大幅简化的同时,将着重披露投资者最关心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方面的内容,只保留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内容。
同时,新准则还突出了创业板特色,要求公司在披露核心竞争能力、风险因素、研发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等非财务信息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讨论和分析要具体、有针对性;在分析讨论核心优势、研发投入、风险因素时,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予以细化说明;要求公司完善利润分配披露内容,促进公司合理回报股东。另外,新准则还要求年报信息披露应提高投资者决策有用性,降低公司披露成本,简化年报摘要在指定报纸刊载的要求,公司仅需在报纸登载提示性公告。
12月21日,中国
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现行的募集资金监管规定散见于多个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存在以下问题:分布广泛且分散;监管标准不统一;对闲置募集资金限制严格,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在此背景下,证监会启动了监管指引的起草工作,期间,通过专题会、座谈会的形式听取市场各方意见。本监管指引在现有
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下,遵循“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总体不变、适当放宽资金使用用途、最大限度提高现有货币市场产品效益”三个原则,对现有募集资金监管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完善。监管指引主要体现了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重申现有规定中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要求,坚守监管底线,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
监管指引强调对募投项目的风险防范要求以及董监高对募集资金的管理责任,要求建立有效的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基本要求,切实保证本金安全。并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以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资金。
二是适当放宽资金用途,为上市公司留出空间,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监管指引相比现有规定,一个重要的变化体现在监管指引允许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比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同时,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增加了投资产品发行主体应提供保本承诺,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专用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等规定。
此外,监管指引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从目前的6个月期限延长至12个月。考虑到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能够实现较大的自主权,监管指引放宽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要求,将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并从目前仅适用于
创业板上市公司统一为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仅就创业板公司而言,此举将使每年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增加115亿元左右。
三是进一步明确程序性规定,细化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监管指引的一个新增内容是明确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和披露要求。规定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在信息披露方面,一方面要求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投资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等信息,及时公告开立或注销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情况;另一方面要求每半年度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当期的收益情况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其他变化体现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时的决策程序更趋严格,要求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统一了董事会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和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时间要求。目前上交所要求每半年一次,深交所要求一年一次,监管指引统一要求为每半年一次。
该负责人表示,募集资金监管的目标是“市场化、主业化、规范化”,新出台的监管指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监管理念,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能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通知称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采矿登记费、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近日修订并发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调整: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登记程序;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简化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完善了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公安部日前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而修订前的《规定》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新《规定》要求,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新《规定》明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对外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据了解,这部共24章、548条、7万余字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它将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是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或者有所修改,与审判工作相关,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条文作了解释;同时,对原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整合,对经实践证明存在问题的条文作了完善。
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就以下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二是设专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三是对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参加主体、功能等问题作了规定,以保障庭审活动顺畅高效;四是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以有效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确保案结事了,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五是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作了明确和细化,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确保简单案件尽可能得到高效处理,促进审判质效整体提高;六是对二审开庭的范围、限制发回重审、上诉不加刑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二审的监督、纠错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七是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为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提供明确依据,切实维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八是对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四个特别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相关案件处理的合法、稳妥。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这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实施,对于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日前公布。该司法解释共有29个条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管住“套牌车”及报废车转让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谁承担侵权责任?《解释》规定: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系列问题
《解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解释性规定,明确“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等等。如此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中有所争议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损失属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
交强险应否赔偿精神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等一系列问题。
醉驾毒驾肇事,保险公司先赔
《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同时,如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列为共同被告
《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
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个诉讼机制,既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又能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减少诉讼成本,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两高”制定了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司法解释明确,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司法解释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的意见》。
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有所养”是我市新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重点之一。日前,市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2、《扬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12—2020)》。
据了解,《扬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12—2020)》初稿已基本编制完成,并通过了专家评审。相关部门正在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初稿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
1、定位消费之都、休闲胜地。
规划提出,未来扬州商贸的发展,将致力于推进沿江地区融合发展,加快建设世界名城,加快推进扬州城市都市型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全面放大商贸流通业服务生产、服务消费、服务生活的市场功能,努力将扬州打造成长三角北翼的“消费之都、休闲胜地”。
2、“两主三副多区”网络体系。
今后,商贸总体布局将打造“市级、区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四级商业中心体系,构建“两主三副多区”的多中心、多层次、多功能,并能充分发挥整体协同效应的商业服务设施网络体系。
3、21条特色商业街8个特色街区。
专业(特色)街的建设既是对城市原有资源的一种整合,也是商业向更高阶段发展的一种准备。未来扬州规划打造21条特色商业街和8个特色街区。
3、市经信委:将围绕汽车、机械基本产业制定振兴政策。
刚刚闭幕的市委六届四次全会,确立了明年及今后一段时期扬州发展的总依据、总任务、总基调、总要求。
针对汽车、机械两大基本产业,市经信委主任尤在晶表示,将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整合厘清交叉产业,构建新的、科学的工业发展目标体系,为今后两大产业的项目建设明确方向。同时,市经信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产业振兴政策,从政府奖励的角度,推动汽车、机械等基本产业做大做强,迅速做出规模和集聚效应。
4、我国拟修法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
备受关注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草案拟针对近年来屡禁不止的“傍名牌”、恶意注册商标等现象增加针对性规制条款。
为防止恶意抢注,草案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草案规定,与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
针对实践中有人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傍名牌”行为,草案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草案明确,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5、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降低流通费用10项政策措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降低流通费用10项政策措施: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用水用电价格。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三)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和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
(四)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五)加强对公用事业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等费用,公示收费标准。
(六)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
(七)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优先保障农产品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
(九)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行为。
(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6、工信部印发水泥等6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
工信部印发了荧光灯、水泥、电镀、电石、ADC发泡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维生素)等6个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要求各地制定有针对性的清洁生产技术推行计划。
一、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将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工作作为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加大力度,加快实施推行方案。
二、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交流研讨等工作,推动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升级,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三、企业作为应用清洁生产技术的主体,要把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作为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污染物产生,实现清洁发展的根本途径。
7、工信部印发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等两目录。
为拓宽军民两用技术信息沟通渠道,加速军用和民用技术成果双向转移,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2012年度)》(工信厅军民[2012]246号)和《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信息共享目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工信厅军民[2012]227号)。
两个目录的发布,将进一步提升军民资源共享水平,促进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的互动发展,为军民融合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8、劳动合同法修改:落实劳务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企业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因此,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合同及协议要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规范劳务派遣重要的是要落实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9、国务院修改征地补偿标准,可能至少提高10倍。
在24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有专家表示,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也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尽快出台铺平了道路。
1、全市乡镇首个国家级农业研究中心正式落户邗江公道。 16日上午,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扬州水环境与渔业研究分中心正式落户邗江区公道镇,这是全市乡镇中首个国家级农业研究中心。
2、扬州海西经合促进会成立。 16日上午,扬州市海西经济合作促进会在迎宾馆召开成立酒会,主要由闽商、浙商、台商组成,现有会员单位86家。
3、主城-江都将添新万福路。 17日,主城通往江都的又一条大动脉——新万福路工程可研报告专家审查会召开,与会专家和代表对《新万福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评议,一致同意《报告》通过评审。如各项前期工作进展顺利,新万福路有望明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4、扬州生态市创建通过“国考”。 12月19日至20日,以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常务副会长祝光耀为组长的国家生态市创建考核组来扬,对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同意扬州市通过国家生态市考核验收。
5、扬州建筑产业冲刺2000亿 高新产品全省第五。 今年来,全市建筑业保持了总量与效益齐头并进、业绩与品牌同步攀升的良好发展势头,全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有望突破2000亿元。
6、日环粉末冶金制造(仪征)有限公司气门座圈项目启动。 12月14日下午,仪征市举行日环粉末冶金制造(仪征)有限公司气门座圈项目启动暨EPC合同签约仪式。
7、江都经济开发区跃入全省“前三强”。 在省商务厅公布的2011年度江苏省级开发区科学发展综合评价排名中,江都经济开发区列99家省级开发区第三阵。
8、江苏小贷公司贷款余额超千亿。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1月末,全省已经开业小额贷款公司497家,贷款余额1028.32亿元,累计发放贷款4894.81亿元,较年初分别增加123.79亿元和2116.7亿元。
9、“7918”高速路网江苏段建成。 随着江都至六合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国家“7918”高速公路网江苏境内路段全面建成。
10、高邮市首获国家级产学研合作创新奖。 在23日召开的第六届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大会上,高邮市市经济开发区被授予“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江苏吉信远望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华尔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获批“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奖(单位)”,扬州宏远电子有限公司的“特高压电极箔关键技术及设备的研究和产业化”项目获批“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奖”。这是高邮市首次获得国家级产学研合作创新奖项。
11、雷宇与启源合资10亿元项目签约。 12月25日,江苏雷宇高电压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节能西安启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投资10亿元的智能电网项目成功签约,江都区智能电网产业再添新军。
12、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出口占全球贸易份额增至11.1%。 商务部26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我国外贸转型升级取得一定成效。2012年前三季度,我国出口增速快于各主要经济体,占全球贸易份额增加至11.1%,比2011年提高0.6个百分点。
13、2012江苏企业境外投资创历史新高。 根据26日江苏“全省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公布的数据,2012年1到10月,江苏核准境外投资项目472个,同比增长12.4%;中方协议投资43.9亿美元,同比增长45.5%。
14、明年我省将安排两百个重大项目。 明年我省计划安排省级重点项目220个,总投资2.7万亿元,比去年增加870亿元。
15、央企前11月营业收入20.1万亿元,同比增长8.9%。 1-11月,中央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0.1万亿元,同比增长8.9%;实现利润总额1.1万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已交税金1.7万亿元,同比增长12.8%,高出全国同期税收收入增幅3个百分点。
16、首部软件产品质量年度报告出炉。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副主任高炽扬日前在“2012中国软件大会暨大数据发展与应用峰会”上发布并解读了国内首部《2012中国软件产品质量年度报告》。
17、两年内中国煤炭消耗量全球占比过半。 国际能源机构(IEA)最新报告显示,中国2011年煤炭消费量占到全球煤炭总消费量的46.2%,预计到2014年中国煤炭消耗量将占世界需求量的50%以上。
18、2013年起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降。 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明年1月1日起,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计费方式。据测算,收费标准降低后,每年可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约52亿元。
19、央行批准深圳前海地区试行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 央行深圳市中心支行12月27日宣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近日批复同意该行发布实施《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深圳前海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正式启动。
20、明年水利投资将超20亿。 27日上午,全市冬春水利建设现场推进会召开,据市水利局负责人介绍,明年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完成投资20.47亿元,包括淮河入江水道整治、农村水利等重点工程。
21、甘泉小贷公司通过省金融办开业验收。 12月26日上午,省金融办综合处处长钱东平一行赴邗江区考察工作并验收申请开业的甘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邗江区甘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今年6月经江苏省金融办批准筹建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址在邗江区甘泉街道办事处姚湾村杨天路19号,注册资本1.08亿元,首期到位8640万元。
22、武坚建成全省一流高压电气服务中心。 12月27日,江苏省高压电气产业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在武坚镇举行落成庆典仪式。
23、江苏立法保护和促进台胞投资。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自2012年12月31日起施行。该《条例》通过明确扶持措施,完善权益保障机制,规范政府服务及畅通争议解决渠道等方面,保护和促进台胞投资。
24、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一批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两家拒检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27日公布了一批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抽查结果:诺基亚和创维等手机电池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小霸王学习机、万利达学生平板电脑等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同时,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星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亚格利散热器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拒绝接受监督抽查。对此,国家质检总局将依法处理。
25、2012年中国工业增长预计10%。 工信部部长苗圩在介绍2012年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时说,预计2012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工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40%。工业实现利润与2011年持平,上缴税金增长8.5%。出口交货值增长6.9%。
26、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出口占全球贸易份额增至11.1%。 商务部26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我国外贸转型升级取得一定成效。2012年前三季度,我国出口增速快于各主要经济体,占全球贸易份额增加至11.1%,比2011年提高0.6个百分点。
27、全省规模工业利润正增长,民营工业再次坐稳半壁江山。 四季度受宏观形势趋稳等因素拉动,我省工业经济企稳态势较为明显,预计全年全省规模工业增加值可增长12.5%左右,超额完成年度预期增长目标。前11个月,民营工业完成增加值12209.7亿元,占全省规模工业50.4%,
28、经济信息绿皮书:2013年起物价将进新一轮上涨阶段。 由国家信息中心专家编写、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3经济信息绿皮书《中国与世界经济发展报告(2013)》预测,2013年我国CPI将进入新一轮上涨阶段。
29、发改委: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切实防范债券风险。
30、全国首个金融支持两区建设方案出炉。 近日,国家开发银行正式印发了《关于支持〈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规划〉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决定从信贷规模、融资总量等多个方面支持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这是全国第一个出台具体意见支持试验区建设的金融机构。
31、苏北资金互助社担保恐慌。 受当地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影响,盐城多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遭遇挤提存款。其中情况较为严重的是位于盐城射阳县陈洋镇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激励,就是满足对方的需要
是物质
激励重要呢?还是精神激励重要呢?有众多的专家和学者的研究结果证明“精神”比“物质”更重要,但仅仅依赖精神激励肯定是不行的。
下属为什么要追随你?是因为你能够满足他们利益上的需要,如果不能满足他们利益上的需要,他为什么要追随你?
尽管这样的观点不容易让人们接受,但这是人际关系最本质也是最现实的体现。
激励的基本法则,学会给予
由央视主持人张绍刚担纲主持的职场栏目《非我莫属》深受大家的喜爱。12位来现场招聘的企业高管心里很清楚,要招到自己喜欢的人才,就要给出一个有竞争力的“职位”和“薪水”。而来应聘的8位年轻人心里也同样有“一杆称”,我愿意追随哪个
老板,就要看哪个老板能够给出让自己满意的“职位”和“薪水”。
领导就是交易的结果,当你对他人有所给予或有所承诺的时候,你才有资格对他人“发号施令”。没有给予,也就不会有索取。
有许多优秀的领导人都非常注重精神激励,比如松下幸之助、曾国藩等众多的领导人都非常重视“精神激励”,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松下早在1965年就在日本带头实施5天工作制,1971年松下员工的薪酬就已比肩欧洲薪酬最高的国家联邦德国,1972年,松下员工的薪酬已经接近美国的水准,大约是日本国内的1.5倍。极大地激发了松下员工的工作热情。当时松下的营业收入比伯利恒钢铁公司、高露洁、吉列、高威、家乐氏、好利获得、斯科特纸业和惠而浦公司的营业额加起来还要多。曾国藩的带兵秘诀就是“厚饷”。当时湘军士兵一个月的饷银是4两2钱,大约是绿营兵1两3钱的3.2倍;营官一个月的饷银是150两,是绿营守备25两的6倍。记载说湘军“士气高昂,战斗力远胜于绿营。”摇摇欲坠的清朝依靠一支由农民武装起来的湘军,而不是绿营兵维护了自己的统治。
柳传志治理公司的基本逻辑就是相信人的本性中具有追求利益的特征。柳传志曾经这样与人讲:“在早期公司内部人事矛盾激烈的时期,我就采取了一个办法,让所有人车坐得更好,房子住得比我还大,钱多多地发。我全都给你了,那我剩下什么?我就剩下领导的权力,我就可以领导你。”
杰克·韦尔奇同样认为“在想到员工激励的时候,首先还是应该考虑金钱激励。”那些轻视“金线”作用的想法是愚蠢的。
下属为什么要追随你,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他有“私心”,当他感觉追随你比追随他人能更好地满足自己的“私心”时,他就会选择追随你。
人们需要表扬,但没有一个人会因为老板的几句表扬而死心塌地地追随你。缺少物质激励做支撑,精神激励就像是“海市蜃楼”,只是好看而已,不可能长久。
你要想激励你的下属吗?就给予他们“看得见”的利益,满足他们合理的“私心”吧!这是激励的基本法则。
持久有效的激励,来自两个激励一起抓
这是不是说物质激励比精神激励更重要?问题不是这样的。领导是交易的结果,但我们却不能用交易的心态来实现对他人的领导。如果你用交易的心态来对待下属,那么激励就会随着交易的结束而结束。要想使得我们的激励“持续”“长久”,还要注重精神激励。
有一次,华尔街日报记者就员工激励问题采访杰克·韦尔奇:在员工奖励方面,你认为物资奖励和精神鼓励哪个更重要?韦尔奇回答说: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都是必要的,两者缺一不可。我遇到过只给员工发奖章的老板,他认为多给钱是愚蠢的。我认为这大错特错,金钱和精神鼓励应双管齐下。
人们需要物质激励,也需要精神激励。一方面每个人都有私心,希望他人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实现自我的追求;另一方面每个人也都有善心,希望自己能够满足他人的需要,得到他人的认同和尊重。
日本安土桃山时代的饭田觉兵卫是一位勇猛又擅长军略的武士,效命于加藤清正将军。觉兵卫辞官归隐后,曾对别人说:“我第一次在战场上建功时,目睹了许多患难朋友因战殉职。心想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我再也不想当武士了。可是,当我回到军营,加藤清正将军夸赞我今天的表现,随后又赐给我一把非常有名的战刀。这时,我不想当武士的念头被打消了。后来,每次从战场归来,我总有不想再当武士的念头。可是每次回到军营时,总又会受到夸奖和奖赏。所以,我的心意一次次地动摇,总是没有达成我的心愿,也就一直效力于清正将军。现在想来,清正将军真是巧妙地利用了我。”
加藤清正将军巧妙地利用了士兵自私和虚荣的心理,既让他有物质上的收获,又有精神上的享受。而饭田觉兵卫就是在这样的激励下,一步步成长起来,成为日本历史上最有名的武将之一。
作为领导,你既要懂得尊重下属的“私心”,又要懂得激发下属的“善心”。只有物质激励,有可能会激起人们不良的欲望,私心就会膨胀;只有精神激励,有可能会消弱人们的善良的追求,善心就会泯灭。
正如前任政协副主席王选先生在解释这个问题时说到的:“对员工只有物质激励,没有精神激励,这是害民政策,反过来只有精神激励,没有物质激励,那是愚民政策。”
实际上,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就像你的左右手,只有当你把两支手握在一起的时候,才是最有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