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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讯(2013年1月上)

     日期:2013-1-15
    2013年1月上:新法速递、政策解读、财经新闻、管理资讯
    服务宗旨:主动服务、融入管理、参与决策、避免风险
    新法速递
     
    1、《关于推进物流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印发了《推进物流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提出了推进物流信息化的重要任务和目标。
    《意见》指出,我国物流信息化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重点物流行业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足,信息采集和交换水平较低,不同运输方式、不同运输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二是物流企业和企业物流的信息化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大量小型企业物流信息化水平较低,难以满足专业化物流服务的需求。三是先进信息技术在物流行业的应用和推广水平较低,自主创新和产业支撑能力不强,物流设施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程度和物品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较低。四是物流信息标准制定和应用的整体水平亟待提高。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第59号令,审议通过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解决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废止带来的相关问题,对现有规定进行了完善。同时,重点对备案管理、现场监拍等制度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办案程序、完善了监管制度。并增设了新的规定。例如,在备案材料增加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利于解决异地管辖问题;增加网上备案和提供视频等资料的内容,有利于促进监管执法效能的提高。
    针对当前拍卖市场中的一些乱象,新办法在规范拍卖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方面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如,明确了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在拍卖活动的行为原则。针对近年来拍卖业中出现的知假拍假、暗箱操作等诚信缺失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拍卖法》有关规定,新办法第三条规定:“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1月13日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通知》强调,各高级人民法院及兵团分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1至2个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试点。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确定2至3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不宜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将原由其管辖的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交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通知》强调,各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相关基层人民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通报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做法,力争各方面的理解与配合,并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积极有序开展试点工作。集中管辖法院要研究落实试点工作保障措施,配齐配强行政审判人员,行政审判庭设置不少于两个合议庭,所需审判人员可以在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择优调配,也可以其他方式选调充实。要结合试点工作需要,做好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车辆等物资保障,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4、《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共40条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规定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规定明确,法庭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诉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顺序由法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
     
    5、《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推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顺利贯彻实施,及时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共八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就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一般性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该司法解释及以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2013年1月1日已完成的程序事项的效力问题,该司法解释规定,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就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规则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该司法解释规定,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以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为原则。但是,属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应当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依法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和恶意逃避执行行为。
    就申请再审期间确定规则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计算到2013年6月30日。但是,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所进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完成的管辖和送达等事项的效力、诉前保全措施规定的新旧衔接适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规定的新旧衔接适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6、《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渎职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法律适用争议多等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  
    首先,《解释》处理好了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与追究渎职犯罪之间矛盾关系。现行刑法法条对于渎职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不相当明确。而为各国普遍接受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立法上,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的、意思确切的规定,避免因规定不明而导致法官擅断的可能;在刑事司法上,要求如果法律出现了不明确的规定,则应本着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进行实务操作。这就导致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不得不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现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的现象,有碍犯罪追究和法律权威。
    而新司解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经济损失的范围、经济损失的计算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区分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合理地限制了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让司法实务更具可操作性;更体现了国家对渎职犯罪严惩的决心与力度。
    其次,《解释》树立“同罪同罚”标准,并维护了刑法的整体逻辑严密性。刑法为体现对特殊公权力领域的特殊要求,在第397条规定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两个渎职罪普通法定罪名的同时,规定着“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立法上,确立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解释》进一步地明确了渎职犯罪一般罪名和特别罪名的法条适用问题,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各地司法机关由于规定不明确,针对同类案件适用不同罪名的尴尬现象。
    同时,《解释》界定了渎职行为和受贿罪的关系,首次明确了“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从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渎职人员是否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处理标准。这些均对维护刑法的整体逻辑严密性,大有裨益。
    再者,《解释》强化了渎职行为实际作出主体与刑责主体的对应关系。在现行公权力运行体系中,经常出现具体执法、司法人员并不具有最终决定权的现象。以往,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实践当中出现了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现象,甚至具体执行人员并不同意渎职决议也遭到了无辜的追究。这种“抓小放大”、“追究无辜”的现象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规定“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如此一来,势必能够倒逼各级相关部门建立起更为严格的内部问责机制;倒逼各级相关部门建立起更为清晰的意见存档制度,以便将来责任倒查;倒逼最终的集体决定者审慎地运行领导权。
    最后,《解释》作出了符合立法精神的适当扩张解释。立法者的深谋远虑和文字论理能力不足以替一个广大社会的错综复杂情形作详尽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在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在刑法用语文义、公民可预测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扩张解释。
      
    7、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为防止劳务派遣滥用引起损害劳动者权益,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并对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进一步明确。
    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三十次会议审议,并充分吸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指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有关条款还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予以限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法还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予以明确界定。例如: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对该原则进一步维护。该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针对现实中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准入“门槛”。该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并增加规定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8、《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建立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发布意见,着力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这份《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在大中型企业普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小型微型民营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在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形成企业、商会(协会)、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协调配合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网络,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全覆盖,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9、《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1月6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共计21条,详细规范了如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中冲突规范的关系的处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节点、方式、范围,如何界定我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避行为的后果,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不同涉外民事关系区分适用法律,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如何界定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和法人的“登记地”,如何界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如何确定外国法律的内容及涵义,涉港、澳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司法解释的溯及力等等。
    该司法解释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政策解读
     
    1、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会议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企业退休高工、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倾斜。
     
    2、国家质检总局:企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终身出局。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表示,质检总局将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投诉举报,并将继续在食品、农资、建材等行业选聘一批产品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
    今年,质监系统将实施更加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对恶意违法、屡次违法、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和法人代表,探索实行“终身出局”制度。
    今年,质检总局将继续强化对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国门安全的重点监管,以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酒类、调味品、水产品、食品添加剂等为重点,加强风险监测、专项整治和进口把关,并加大特种设备监督抽查力度,抓好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等重点消费品监管。
    质检总局今年还将开展工业生产项目质量准入评价制度试点工作。同时将推动建立产品伤害监测数据直报系统,定期分析并发布产品伤害预警信息。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推进国家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
     
    3、《关于促进全市省级开发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全市省级开发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全面提升我市开发园区发展水平。《意见》要求,到“十二五”期末,各开发园区GDP(地区生产总值)占本地区比重35%—40%,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占本地区比重达30%以上;自营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总额占全市比重60%以上。
    我市目前拥有9个省级开发园区,分别为江都、邗江、高邮、宝应、仪征、维扬、广陵经济开发区和化工园区、杭集工业园。
    江都经济开发区。以省级江苏江都船舶产业园和省级江苏江都沿江物流产业园为载体,重点发展船舶物流与特钢产业,着力打造扬州“沿江开发”、“对接央企”的示范区。
    邗江经济开发区。进一步放大“江苏省机械制造之都”品牌效应,重点发展智能化装备产业。
    高邮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光伏、电子和储能产业,依托区内龙头企业,完善建设从多晶硅、单晶硅、破方、切片,到太阳能电池、封装、组件、太阳能发电集成系统的产业体系。
    宝应经济开发区。充分发挥宝胜集团龙头作用,重点发展智能输变电装备产业。
    仪征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汽车制造及其配套服务产业。
    化工园区。重点发展绿色化工产业,着力打造“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绿色化工高端产业基地。
    维扬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汽车及零部件产业。
    广陵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液压传动产业,着力打造扬州“都市工业”示范区。
    杭集工业园。依托“中国牙刷之都”、“国家优质洗漱用品生产基地”优势,重点发展酒店日用品产业,打造集展销、物流及旅游为一体的“世界酒店日用品之都”。
    根据《意见》,各开发园区要深入实施“530”招商行动计划,重点瞄准世界500强跨国公司、50家央企、50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50家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赴欧美、日韩、港台及京、沪、穗等地的系列专题招商活动,力争在重大项目招引上取得新突破。同时,以创新的理念和思路,进一步改进招商引资方式,推动园区提档升级和园区合作共建,以及体制机制创新。
     
    4、国务院发布《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生物产业将成国民经济支柱。
    国务院近日下发的《生物产业发展规划》提出,2013至2015年,生物产业产值年均增速保持在20%以上;到2015年,生物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2010年翻一番;到2020年,把生物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等目标。
    据了解,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产业主要包括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生物能源等。2011年,中国生物产业实现总产值约2万亿元。按照《规划》提出的目标,2013至2015年,生物医药产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20%以上;到2015年,生物制造、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农业产业年产值将达到7500亿元、4000亿元、3000亿元,生物能源、生物环保、生物服务产业年产值均达到1500亿元。
    为推动生物产业的发展,《规划》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包括打破区域垄断,扶持生物产业创新企业开拓市场;全面实施以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竞争择价为原则的生物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撑高技术服务业和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完善引导生物企业加大长期研发投入的财税激励机制;通过国家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推动设立一批从事不同阶段投资的专业型生物产业创业投资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对生物产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引导担保机构积极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等。
     
     
    5、商务部发布中国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纲要。
    商务部、发改委日前联合印发《中国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国际服务外包产业要努力实现以下发展目标:
    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承接离岸外包业务执行额年均增幅保持40%左右,2015年达到850亿美元,占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额比重达到28%,形成若干家数万人规模的大型综合服务供应商,在境内外上市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达到80家以上。
    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高。掌握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行业技术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高,品牌建设取得突破。
    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就业吸纳效果进一步显现,5年共吸纳就业250万人,2015年末,产业从业人员总数力争突破450万人,从业人员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运行环境进一步改善。政策法规市场规则体系更加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体系和综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网络通信、电力供应、办公居住用房等基础条件大幅改善,政府服务更加高效,产业基础研究新成果不断涌现。
    区域布局更加科学。城市间、地区间联动合作机制基本建立,产业集聚度进一步增强。
    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产业接单能力、海外交付能力、市场开拓能力显著增强,离岸外包业务全球市场份额加速增长,产业国际化程度全面加深,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显著提高,企业跨国经营能力进一步提升。
     
    6、国土部定调城镇化用地 防城市摊大饼式扩张。
    为期两天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1月12日在北京闭幕。
    关于今年的城镇化用地管理,徐绍史的表述如下:
    一是保障城镇化建设合理用地。规范城市新区和开发区土地利用秩序。建设节地型城镇,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研究制定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设定与确权登记办法。
    二是加强城镇建设用地调控。统筹增量和存量,科学制订和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研究探索支持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小城镇协调健康发展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差别化用地政策。
    三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支持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特别是都市农业、设施农业、观光农业、休闲农业。
     
    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新规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8、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规划发布。
    日前,科技部正式发布《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提出,到2015年,全国孵化器数量将达1500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将达500家,并实施国家级孵化器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为确保以上目标和任务的完成,科技部将把孵化器工作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发挥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载体作用。研究制定有关促进孵化器事业发展的政策举措,建立科学的管理、评价和激励机制。
     
    财经新闻
     
    1、我市建筑企业家新春联谊。 3号上午,我市建筑业精英齐聚一堂,在街南书屋举行企业家新春联谊会,总结扬州建筑业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谋划新的一年如何跨越发展。
     
    2、广陵高新创业服务中心为国家级“孵化器”。 5号,江苏信息服务产业基地传出喜讯:国家科技部正式批复扬州广陵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孵化器),这标志着江苏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正式装配上了国家级孵化器。
     
    3、开发区循环经济全国先进。 国家发改委日前向76个园区和企业授予“全国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江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入选。
     
    4、扬州法援获“全国十佳”。 日前,第二届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单位、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评选结果揭晓,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被评为“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单位”,成为全省唯一一家获此殊荣的法援单位。
     
    5、扬州新增4省商业示范社区。 10号,从市商贸局获悉,我省日前公布新一批省级商业示范社区名单,我市共有4个社区获批,分别是广陵区曲江街道解放桥社区、邗江区邗上街道文昌社区、高邮市高邮镇康华社区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梅苑社区。
     
    6、仪征部署2013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1月4日上午,仪征市召开2013年招商引资责任落实会,总结2012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部署2013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7、高邮市去年4个重大项目获省土地点供。 去年高邮市共争取点供项目4个,获批用地指标852亩,分别是上海工业锅炉高邮有限公司高效节能工业锅炉、加上之前获批的泰威(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大型水泵水轮机、迅达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重型工程机械、江苏振兴铝业有限公司微通道铝扁管点供项目,
     
    8、江都经济开发区荣膺“省两化融合示范区”。 日前,省经信委决定授予13家单位为2012年度“江苏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江都经济开发区从全省众多园区中脱颖而出、获此殊荣,成为此次扬州市唯一一家获评的“省示范”。

    9、高邮成国家火炬特种电缆特色产业基地。 近日从国家科技部传来喜讯:高邮市顺利通过国家科技部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专项评审,被认定为国家火炬高邮特种电缆特色产业基地。
     
    10、国家多部门正在编制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规划。 为加快推进我国重点边境城镇、重点口岸、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正在编制《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规划(2011-2020)》,抓紧制定推进我国沿边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措施。
     
    11、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发电装机规模跃居世界第一。 截至2012年10月底,全国6000千瓦以上水电厂装机容量已达20632万千瓦,同比增长6.9%;全国并网风电装机达到5589万千瓦,同比增长33.9%。在以水电、风电为主的可再生能源领域,我国发电装机规模雄踞世界第一。
     
    12、央行:2012年社会融资规模达15.76万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10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为15.76万亿元,比上年多2.93万亿元。
     
    13、2012年我国外贸进出口38667.6亿美元。 据海关统计,2012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38667.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2%。其中出口20498.3亿美元,增长7.9%;进口18178.3亿美元,增长4.3%;贸易顺差2311亿美元,扩大48.1%。
     
    14、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1月10日至11日上午,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2013年要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运用流动性管理工具组合,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平稳适度增长。
     
    15、工信部新规加速光纤入户进程。 工信部近日出台新规,要求从2013年4月1日起,新建小区必须光纤入户,同时具备接入多家运营商的能力。
     
    16、江苏驰名商标总数突破400件。 近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最新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中,我省“苏宁电器”、“淮安大米”、“陆琴脚艺”等89件商标榜上有名。目前,全省共拥有驰名商标424件。
     
    17、国税总局:房产税扩大试点方案暂不出台。 备受关注的房产税扩大试点时间表或推迟。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汪康在12日举行的中国企业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虽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正在积极研究房产税扩大试点范围的方案,但目前要提出一个完善的方案还有难度。
     
    18、2013年能源工作将力推页岩气光伏。 1月7日至8日,2013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今年全国能源系统将重点做好八个方面工作,其中,要大力开发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发展水电,协调发展风电,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全年新增水电装机2100万千瓦、风电装机1800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000万千瓦。
     
    19、中央财政5亿输血文化央企。 中央财政日前拨付2012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5亿元,用于支持中央文化企业发展。
     
    20、商务部发布新版《指南》,助力企业“走出去”。 近日,商务部发布新版《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指导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指南》以投资目的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官方统计数据和其他信息为依据,针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特点,介绍投资目的国(地区)与投资合作有关的基本信息,客观反映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并指出我国企业在投资目的国(地区)开展业务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企业以必要的提示和建议。
     
    管理资讯                                                                                                                                                                                                                                                                                                                                                                                                                                                                                                                                                      
     
    要骨干还是要心腹?
    最缺的就是人才!“外聘招不进,内培育不出”,这是令众多企业最为焦虑的不安局面。待遇一涨再涨,员工却是人来人往,难以沉淀下来。即使有一些稳定的,却不是能力差强人意就是态度有些问题,总之遂心如意的“人才”是少之又少啊!
    什么是人才?答案似乎很简单:德才兼备而已;但如果做以下调研:在你的公司里什么人最受重用?什么人升迁最快?什么人年底拿的红包最实?什么人最受老板信任?那么这个“中选”的人,未必就是最符合人才标准的人!
    管理之所以很复杂,就是因为现实与书上写的不一样,与台上讲的也不一样。其实“德”是什么?在一个组织里,德更现实的解释是“忠诚”,如果是国有企业,忠诚的对象就是最高领导;如果是私企,忠诚的对象有两个:一个是老板,一个是公司,具体偏重于个人还是偏重于组织那要看老板的个人倾向:“才”是什么?才就是能力,就是岗位胜任力,就是能完成任务,做出业绩。
    一般而言,有能力的人,往往是最具思想性和独立性的,他们掌握着技术上的核心要素,一门心思用在如何精于业务方面,能够承担起应当担当的责任,工作交付给他们也最令人放心。这种人可以称之为“骨干”。但清注意:他们往往是最不愿意接近上司的那群人,或者至少说,不是最接近上司的那群人。
    忠诚的评判标准是什么?通常与上司的信任度划等号。要获得上司的高信任度,就需要把握好上司的心理活动,因此对忠诚者最大的要求就是“揣摩”的功夫。有才能者为“骨干”,被信任的则为“心腹”。
    最近重看《潜伏》,除了主人公余则成,给我留下印象最深的人,就是李涯。李涯就是典型的骨干式员工。
    李涯在延安做卧底败露,进入军统天津站,基本相当于职场能人跳槽来到新公司。虽然是上面挖来委以重任的角色,但他的到来打乱了原来的利益格局,威胁到了其他同事对升职的心理预期,即使他能够得到老板的信任和充分的授权,但来自同僚的敌意必然让他的工作环境异常的复杂。
    如何能够在新的环境中站得住脚,李涯采用了他认为最简单有效的做法——让业绩说话,这是主流社会最拿得上台面的价值观。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无论解放区还是国统区,爱岗敬业努力工作总是老师教育学生、家长培养孩子、领导激励员工的不二法宝。其实所有价值观的教育都是理想教育而非现实教育,所有的成长都是每个人在理想和现实之间通过实践寻找平衡的过程。
    李涯相信自己的才能,相信他总会用自己的业绩证明一切,但别人不给他这个机会,入职两年,一事无成,面对同事的敌意,领导的不理解,备受挫折的李涯坐在办公桌前潸然泪下。那个长镜头,让无数在职场拼杀而又总是郁郁不得志的才子们感同身受,想起过去的蹉跎岁月如何能够释怀。
    忠于组织,才干卓著,廉洁奉公,睡在办公室,吃在大食堂,除了工作没有任何业余爱好,在任何一个组织中,李涯们都是最理想的员工,但却并不都是每一位领导理想的下属。在任何一个组织中,那些担当领导职务的人大多是因为他们能够给组织带来更多的价值,而不是比其他人更忠实于组织。遇到吴敬中这样的领导是李涯的不幸,他们对员工的评价在于能够给自己而非组织的价值。余则成却洞悉这个职场潜规则,自然会成为领导的心腹。而李涯这样的员工虽然可以成为骨干,但永远不能成为心腹。骨干的意思是,在工作中你会得到充分的授权,承担巨大的责任,但在分享成果的时候常常被忽略。
    骨干不能成为心腹来自于他们的价值优越感。由于自身价值的不可替代性,他们拥有不同于普通员工的心理特征及行为模式。他们的价值信条是为岗位负责而不是为老板负责。在一家小作坊或者几十人的小公司里,这两者往往是合一的,而在一家有多个管理层级的大型组织里,二者之间却有微妙的差异。
    在一个管理上有问题的组织中,人们最好的趋利避害方法就是以老板为中心。而如李涯那些试图坚持原则,把组织利益放在第一位的骨干员工们往往不能得到领导的赏识,不可避免地受到排挤,只落得在无人的角落暗自垂泪。
    管理学家德鲁克说:“组织需要个人为其做出所需要的贡献,个人需要把组织当成自己实现人生目标的工具。他要求能够通过工作在职位上发挥所长建立自己的地位;他要求企业履行社会对个人的承诺,通过升迁机会实现社会正义。”从这个角度来讲,一个规范的企业应当是“骨干”施展才能的舞台,而不应当是“心腹”左右的阵地。老板们如果真心希望企业里能够人才辈出,那就应当重业绩、看能力、亲骨干而远“心腹”,这样才有可能营造出适于人才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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