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与“现实生活”孰轻孰重
—— 一起抚养权纠纷引发的思考
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 王国静 林洪建
宋川,男,深圳市人;陈宏,女,深圳市人,和宋川是同一个公司的职工。宋川2003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了深 圳A公司做了一名普通的职工,陈宏是A公司有名的美女,身边常常拥有众多的追求者,宋川也是陈宏众多狂热的追求者之一。但是,宋川只是一个普通的小职工,收入微薄,并且相貌平平。年轻漂亮心高气傲的陈宏从来就没有看得起他,陈宏想要的是那种奢华挥金如土的生活,而这些并不是一个图通小职工能给的。2004年陈宏和B公司的老板好了起来,这个老板已婚,其实陈宏就是他的二奶,但是陈宏并不在乎这些,因为她想要的那种醉生梦死的生活只有做二奶才能得到。2005年的一天,陈宏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当她把这个消息告诉B公司的老板时,B公司的老板以一种无可辩驳的语气告诉陈宏:必须马上把孩子打掉。显然B公司的老板不想因为陈宏而破坏自己的家庭生活。但是陈宏并没有把孩子打掉,因为她有自己的打算。陈宏心想:自己的二奶身份毕竟不是长久的生活,把这个孩子偷偷生下来,将来作为“把柄”狠狠的敲诈B公司老板一笔钱。然而人算不如天算,就在陈宏打自己的如意算盘时,B公司的老板移民到美国了,从此音信绝无。陈宏是欲哭无泪,每天闷闷不乐。细心的宋川发现了陈宏的不正常。一天,宋川邀请陈宏吃晚饭,两杯酒下肚陈宏哭的泣不成声,在宋川的追问下,陈宏道出了原因,并痛恨以往自己做二奶,但是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情。此时的宋川感觉这是个向陈宏求婚的千载难逢的机会。于是宋川安慰陈宏不要难过,并大骂B公司的老板狼心狗肺。待陈宏的心情稍稳定,宋川急忙表示愿意重新给陈宏一个温暖的家,并表示绝不计较陈宏的过去。此时的陈宏感觉事已至此,自己的二奶生活已经彻底结束了。在她眼中的宋川虽然没钱,但是工作还算稳定,收入也马马虎虎。就这样,陈宏答应了宋川的请求。
2006年,陈宏生下了一个女儿,取名丫丫。对于这个女儿,陈宏欺骗宋川说是早产儿,对于宋川这种毫无婚姻经验,又忠厚老实的人来说什么是早产儿,他根本就不知道。产后的陈宏索性辞掉了工作做起了全职太太。随着女儿的慢慢成长,宋川拼命的挣钱养家,父女两人的感情非常的深,而此时做全职太太的陈宏好吃懒做的本性暴露无遗,宋川在外边工作,陈宏却整天喝酒打牌,丝毫不管女儿丫丫的生活。宋川的耳中时不时的听说陈宏的风言风语,但是为了女儿,宋川忍了。2010年,偶然间B公司的一个职工告诉陈宏丫丫不是宋川的亲生女儿,听到这个晴天霹雳,宋川真的无法忍受,自己像心肝一样疼爱的女儿竟然和自己毫无关系。愤怒的宋川回去质问陈宏,陈宏却冷冷的扔下一句话:不是你的孩子,想离婚就离婚。后面的事情非常顺利,陈宏和宋川协议离婚,女儿丫丫归陈宏抚养。临分别前,丫丫抱着宋川哇哇痛哭不愿离去,宋川看着自己亲手抚养四年的女儿也是泣不成声。宋川把自己的电话号码抄在字条上塞到了丫丫的口袋里面,告诉丫丫什么时候想爸爸了就打电话给他。此后的半年宋川一直挂念着丫丫,但是却没有半点消息。2011年的一天,宋川突然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对方说他的女儿在他的饭店门口蹲了一天,此时 宋川再也忍 不住了,他立马坐车赶到了电话中所说的饭店门口,当看到丫丫那一刻,宋川的心都碎了。只见丫丫浑身脏兮兮的,头发凌乱,整个人黑瘦了一圈。丫丫抱着宋川哇哇痛哭着,诉说着这半年的遭遇。原来自从陈宏和宋川离婚后,整日居无定所,也不管丫丫的生活,还时不时的打丫丫。此时的宋川再也忍不住了,决心起诉。要求法院把丫丫的监护权判给自己。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判决:陈宏是丫丫的唯一监护人,监护权理应判给陈宏,当丫丫得知判决结果时,哭着告诉宋川,如果把自己给陈宏,自己就一死了之。面对一个5岁的小女孩说出这样的话,宋川为难了,从内心来说宋川是绝不愿意把丫丫给陈宏,但是司法权威不容蔑视。一方面是司法权威另一方面是人命关天,宋川和法院真正的陷入了两难境地。最后法院启用执行中止程序。法院认为一,宋川曾经作为丫丫的养父,和丫丫一直生活在一起,且感情非常的好。二,陈宏的生活方式不利于丫丫的健康成长。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法院决定暂由宋川抚养丫丫,待等到陈宏的生活方式有利于丫丫时在把抚养权归还给陈宏。至此一桩抚养权纠纷案件告一段落。
本案中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抚养权纠纷,二是司法的权威与现实生活。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以上的法条中可以看出本案中丫丫的父亲下落不明,陈宏是丫丫的唯一监护人。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第十八条又规定: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2007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规定申请变更监护权的人员范围,所以依据曾经的养父身份,陈宏未尝申请变更监护权并被指定为监护人。本案中陈宏的生活方式严重影响了丫丫的身心健康,极不利于丫丫的成长。丫丫和宋川曾经有五年的养父关系,况且最主要的是两人的关系非常好,从长远看,由宋川取得丫丫的监护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本案中另一个焦点就是司法的权威与现实生活的冲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在本案中执行标的物是人,而不是其他的物,况且丫丫以生命相威胁,在此种情况下法律的权威和现实出现了冲突。如果强制执行,这是完全符合司法程序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但是可能失去的是一个幼小的生命,从法律的目的和当事人的愿望出发这种结果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案中由于出现了重大情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执行中止程序,从而既尊重了法律的权威,又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本案中,双方出现纠纷的缘由其实透露出长期以来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监护权和抚养权概念的混淆。我国现行有关民事法律中采取监护权吸收抚养权的原则。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可以这么说,抚养权是一种通俗的说法,而监护权则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而我国则为加以严格区分,统统采取了监护吸收抚养的原则。在本案中从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来看,宋川得到的是丫丫的抚养权,而最终的监护权还是属于陈宏。
一直以来,监护权和抚养权相混淆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纠纷,究其原因无外乎三种:
一是立法上没有完全厘清抚养权与监护权的概念。这是最重要的。抚养权是由传统民间的一种说法引申而来,其含义更多的是一种义务,而监护权是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一个概念,更能准确体现其内在的含义,享有监护权的人,也应该承担抚养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经常出现监护权和抚养权相分离的情况。我国的民法中也直接以监护权作为法律概念,并没有抚养权的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该意见虽然表面是抚养方面的规定,但实质上通篇却是有关监护方面的内容。修改后的婚姻法注意到这一问题,将“抚养”变更为“直接抚养”,但仍然没有解决监护的问题。也就是说直接抚养是随一方生活的意思,但由于共同监护现实条件的不成熟,依然导致了表面上是监护权纠纷实际上是有关抚养权的争夺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容易混淆监护权与抚养权的概念,甚至一些法律工作人员对抚养权与监护权区别和联系都一知半解,就当然会出现诉请改变监护权的情况。
二是立法矛盾。《民法通则》既然规定父母共同监护,共同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监护职责都应平等地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又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又承认单方监护,因由于未履行监护职责中管教职责,使未成年子女造成对他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由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有与子女生活一方承担“确有困难”时,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才负连带责任。这些规定,实质上是承认一方或一方为主的监护责任,立法上相互矛盾。
三是法院判决的误导。司法判决中经常以监护权代替抚养权。这也造成了当事人将抚养权等同于监护权。
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这种混乱的局面,在法律层面上严格区分监护权和抚养权。例如在民法亲属编中可以明确规定: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依父母协商决定监护权由父母一方单独行使或双方共同行使。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原则判决。协议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的,应以书面协议或判决形式规定双方以何种方式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父或母一方对子女享有行使监护权的,另一方应承担的抚养义务不能免除。这样就把监护权和抚养权明确区分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