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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讯(2013年4月上)

     日期:2013-4-17
    2013年4月上:新法速递、政策解读、财经新闻、管理资讯
    服务宗旨:主动服务、融入管理、参与决策、避免风险
     
    新法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14日公布。这个司法解释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对于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同时具备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能力的基层法院而言,该司法解释为其管辖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据悉,自1985年人民法院开展专利审判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一直实行相对集中的管辖措施,即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1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在我国开展专利审判初期,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少,具备审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官数量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措施的实施,对于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培养专业法官队伍和总结审判经验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专利权人保护权利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使专利案件管辖权布局更加合理,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以来先后批准一些基层法院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民事案件,为基层法院审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积累了经验。
     
    近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自2013年4月2日起施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发布的《业务管理办法》,是在2004年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完成的,《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自2012年10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反馈意见9份,其中绝大多数为商业银行与基金公司等机构的意见,总体来说,市场各方高度认同“高标准、宽准入、重服务、严监管”的修订思路,认为新办法通过细化明晰基金托管人的各项法定职责,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托管人的受托责任,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反馈意见情况来看,除1家证券公司表示完全赞同征求意见稿、未提出反馈意见以外,其余反馈意见多涉及操作性和技术性的问题。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并相应调整了《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对于反馈的个别意见,由于与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未予采纳。
      新闻发言人介绍,此次发布《业务管理办法》,一方面,旨在推进基金托管业务对外开放,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提升基金托管服务水平,另一方面,进一步落实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更好发挥公募基金托管的制度优势。《业务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托管业务准入、托管职责履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托管监督管理等内容。与2004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修订内容有:一是在托管资格准入方面,进一步提高基金托管资格准入的专业化要求,强调托管部门业务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同时,允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上享受与中资银行同等权利,进一步促进基金托管的市场化竞争。二是在托管资格后续管理方面,建立托管资格退出机制,对于缺乏业务发展战略、长期不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或者出现严重违规的托管银行,将依法取消托管资格。三是进一步落实基金托管人的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在法规上明确细化托管人各项法定职责,强化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使基金持有人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同时,鼓励基金托管人拓宽服务内容,积极开展增值服务与新兴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为了与新《基金法》相配套,《业务管理办法》所规范的托管人职责要求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核,中国证监会已于3月15日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作为新《基金法》的配套规则,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和许可程序进行具体规范。
      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法人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积极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同时,希望已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抓住基金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发展机遇,规划托管业务发展战略,找准市场定位,积极开拓各类投资产品的托管业务。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现场检查力度,落实对违规托管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问责机制,同时,将推动托管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基金后台业务的外包服务,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专业化与轻型化发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这是两高在刑法行政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做了重大修改后,通过司法解释做出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共15个条文,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通过盗窃财务的数额来体现,此次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重新做了明确,与1998年的司法解释相比标准均有所提高。明确数额分别是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以前入罪的门槛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现在是1000元至3000元以上。除了数额以外,盗窃也有一些相关的主观恶性和情节后果来判断犯罪的程度,这次规定从严的八种情形包括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务,或者是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的财务,也就是盗窃救命钱,这样的行为都将受到从严的惩罚,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都规定为盗窃犯罪的定罪标准,这次司法解释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比如扒窃,这次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就是扒窃,不要求必须是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
      盗窃犯罪多发数量大,但是情节比较复杂,在办理中司法机关将会区别对待,比如这次司法解释第八条就明确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会酌轻从宽,司法实践中以单位形式组织指使员工盗窃的行为是时有发生的,比如盗窃国家电力的行为,近年来不断增多,这次司法解释明确,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4.《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将于2013年4月8日废止,因为该规定的内容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取代。这是“两高”今天发布的公告决定废止的4件司法解释之一。
      据了解,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最高法、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废止4件司法解释和1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另外3件司法解释包括:“两高”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两高”、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两高”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
      废止的1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均为最高检单独制发的文件,包括最高检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最高检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最高检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
      据介绍,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4月8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批复称,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法院退出强拆是司法理性回归。其既彰显了法院部门对国家相关法律条规的司法尊重,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重复与浪费,更体现了“裁执分离”的司法改革原则,有助于司法部门在介入拆违纠纷时保持独立公正的“中立”立场,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意义毋庸置疑。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实际上已经蕴涵了法律对行政机关强制拆违的司法授权,法院再以司法裁决的形式予以重申和明确,无疑有重复授权之嫌,除了给人们以官官相护的误解与错觉外,更会让司法部门陷入先入为主的尴尬境地,有悖司法监督的过程性、事后性和中立性原则,既无必要性且影响公正性。
      事实上,法院不再受理非诉强拆,也是对法律介入强拆裁决司法实践的纠偏与规范。就行政拆违而言,司法的公正性应当体现在其对所拆建筑的违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强拆程序的正义性的审查与认定,而法律的这种独立审判应当是事中或事后而并非事前,也就是说,当行政机关作出强拆决定且没有遭遇到被执行人的质疑时,就意味着其行为属法定授权的行为,法律便没有启动非诉执行司法程序的理由。而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尽管法院需要对行政机关的强拆申请进行审查,但由于这种审查并非等同于开庭审判,其援引的依据多为行政机关的“一面之词”,并未充分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建议,其公正性难以保证。
      当然,不受理非诉强拆并非将强拆纠纷拒之门外。当行政机关因拆违侵害到公民权益被提起诉讼时,法院就应当挺身而出廓清是非曲直,以中立第三方的态度作出公正裁决。这既可摆脱司法部门与行政机关或隐或现的利益关联,规避来自官方的掣肘与压力,更有助于法院对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法律救济。而从另一侧面解读,法院过早进入非诉强拆,势必遁入强拆有理,裁决预期,一旦遭遇当事人的日后起诉,法院难免身陷“自己审自己”的司法尴尬,难以客观公正地支持当事人的起诉。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对非诉强拆申请说不,绝非只是身份超脱的“自保”,而是确保独立公正的司法必需,更是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法治进步。只有审判独立才会有司法公正。
     
     
    政策解读
     
    1.国家六部委发文扶持推动LED产业快速发展。 近期,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出台了《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规划》,进一步明确阐述了“十二五”期间中国LED产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及扶持措施,并明确要促进LED照明节能产业值年均增长30%左右,2015年达到4500亿元,其中LED产业应用产品达到1800亿元。
     
    2.工信部公示第一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钢铁企业。 2013年4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了第一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45家企业。这45家钢铁企业2012年合计产量3亿吨,占当年全国粗钢产量的41.4%,其中包括宝钢、鞍钢、武钢等国有企业,也包含沙钢、方大特钢等民营企业。
     
    3.市商务局坚决落实“五更”要求,推动园区工作上台阶。为切实贯彻全市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督查推进会议精神,落实朱民阳市长在会议上提出的“以更宽范围、更高要求、更远目标、更大力度、更有成效的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质量效益为中心,努力实现重大项目快落地成规模”要求,确保上半年全市各开发园区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硬过半”,结合开发园区2013年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推进计划,特提出如下工作思路和举措:
    (1).定期收集分析上报园区重大项目信息。我们将督促全市开发园区每月提供重大项目信息源情况,并认真分析跟踪,汇总后报局领导。
    (2).规范提升项目准入门槛。督促各园区进一步秉承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以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为重点,切实提高项目准入标准,杜绝“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项目入园,走生态循环发展之路。建立健全项目预评估制度。
    (3).明晰园区产业发展方向。一是坚持产业链式发展,进一步放大现有主导产业效应。二是以培育税源经济为落脚点,坚持“引大做大”。三是在实施项目预评估制度中。四是建立主导产业项目库。按照“四锁”要求,督导园区筛选一批高标准、高水平、近三年可实施的招商引资项目,建立项目库,全面提升招商引资整体水平。
    (4).加快园区合作共建。本次会议上,朱市长再次强调“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6月底前都要实现同上海、苏南开发区的结对,并有实质性的项目转移”的目标任务。下一步,我们将制定《开发园区完成结对、项目成功转移》进度表,倒排进度任务、细化时间节点,督促开发园区,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计划,确保一周、一月均要有目标和进度。
    (5).全面确保园区指标“硬过半”。按序时进度,制定全市开发园区《实际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建设进度表》,指定专人负责,每月督促开发园区按时上报完成情况,并采取通报方式,确保全市开发园区实际利用外资、重大项目硬过半。
     
    4.120个老工业基地迎振兴机遇 国家加大扶持力度。国务院近日正式批复了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编制的《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规划提出将振兴工作由前期以东北地区为主向巩固深化东北、统筹推进全国老工业基地振兴转变,老工业基地规划范围是95个地级老工业城市和25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市辖区,涉及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提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努力实现调整改造目标。
    一是投资政策方面,中央、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2013年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等。
    二是财政政策方面,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加大对老工业基地的转移支付力度;研究将发展滞缓或主导产业衰退比较明显的老工业城市纳入资源枯竭城市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范围,统筹解决国企改革历史遗留问题、社会保障资金缺口、棚户区改造地方配套资金缺口、停产倒闭的国企人员身份置换等问题。
    三是融资政策方面,创新融资模式,募集资金用于组织实施城区老工业区综合改造。
    四是土地政策方面,根据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用地需求,在编制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适当倾斜。
     
     
    财经新闻
     
    1.谢正义作客央视对话里米尼市市长。在14日播出的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城市一对一”节目中,市委书记谢正义与扬州国际友好城市、意大利里米尼市市长安德烈·纳西一起面对面地交流,共同展示两座千年古城的迷人魅力。
     
    2.市地方人大研究会换届。 近日,市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举行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总结五年来的工作,选举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洪军当选为名誉会长,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桑光裕当选为会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永如,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福康、高瑞芹、王康华、陈勤当选为副会长。
     
    3.谢正义:加快建设现代化高品质广陵新城。 13日,市委书记谢正义会见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秉军一行,强调,要全面深化与天津泰达的合作,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标志性工程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高品质的广陵新城。
     
    4.我市成功发行地市级首支资产支持票据。近日,扬州城控集团和交通银行合作,成功通过资产支持票据方式融资15亿元。这是目前全国第7个资产支持票据项目,也是地级市第一次成功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5.2013扬州企业服务年活动启动。 4月11日下午,我市举行2013“企业服务年”暨“重大产业项目用电服务行”活动启动仪式,发布了“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意见。
     
    6.一季度工业企业景气调查。 近日,市统计局对全市59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景气调查结果显示,今年一季度,扬州工业企业经营者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本企业综合生产经营状况的判断大多持乐观态度,两大景气指数均呈回升态势。
     
    7.全国“工交会”12日在扬开幕。 由扬州市人民政府、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联合主办的“第48届全国工艺品交易会”,于2013年4月12日至16日在扬州国际展览中心举办。
     
    8.谢正义调研旅游业发展。 8日,市委书记谢正义对全市旅游业发展进行专题调研。他指出,要适应旅游业发展新变化,用国际化的视野和外来旅游旅行者的角度,进一步挖掘、利用和放大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业态,推进旅游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打造宜游城市。
     
    9.2013市区住房保障细则出台。 8日,市房管局正式发布了2013年度市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三大保障房实施细则。
     
    10.江苏新设2所本科院校51所高校新增150个本科专业。江苏51所高校共新增150个本科专业。另今年全国共新设20所本科学院,江苏占2所,包括在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成的“泰州学院”,以及在江苏教育学院基础上,建成的“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11.我市共有175家车企。 市经信委最近对全市汽车工业发展状况“摸家底”。结果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市共有规模以上汽车工业企业175家,其中百亿元以上企业1家。
     
    12.“江苏省仪征新光源公共技术服务中心”通过验收。近日,仪征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的“江苏省仪征新光源公共技术服务中心”项目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验收合格。
     
    13.我市新增2家企业4个产品通过“双软认定”。 日前,省经信委公布了2013年第一批通过“双软认定”的企业名单和软件产品目录,扬州永利宁科技有限公司、扬州艾默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共两家通过软件企业认定,永利宁指控VirTouch-R体感操控系统软件、永利宁VirTouch-K100体感交互系统软件、金鑫商贸通系统软件、艾默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共四件产品通过软件产品登记。
     
    14.扬州港4号泊位通过省级开放验收。 2013年4月1日-2日,省口岸办在扬州组织召开了扬州港4号泊位对外开放省级验收会议,同意扬州港4号泊位对外开放。
     
    15.江苏一季度用电量逾1100亿。 据江苏省电力公司最新统计,我省一季度用电量1101.6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03%。在工业用电方面,自1月份以来,该省工业用电始终保持低速增长,呈现回升态势。一季度轻工业用电增长快于重工业。
     
    16.江苏上市公司“南重北轻”,苏南数量占到了76%。 江苏证监局日前公布最新统计,截至今年2月底,全省236家上市公司的分布情况为:苏南179家,苏中36家,苏北21家。占全省经济60%的苏南,上市公司占到了76%;经济占比达22%的苏北,上市公司数量却仅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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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上网行为管理——一把怎样的双刃剑
    对于现代企业而言,网络无疑是一柄棘手的双刃剑。
      一方面,随着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普及,它是当今商业环境里企业和合作伙伴、客户以及供应商联系的必备手段和信息的必要来源;另一方面,网络也是各种娱乐活动的渠道,是分散员工精力、生产力流失的根源,而重要资料的泄漏和不可控的安全隐患更使这些企业面临巨大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然而从员工的角度说,生活中的许许多多方面如今都以网络为媒介和内容,无论是交流、娱乐,还是掘金。既然公司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又没有什么可以预见的后果,尤其是在大环境允许的背景下,能在上班的时候做自己的事,挣自己的银子,何乐而不为呢?工资再多也是那么少,工作时间再短也那么长,上班的时候轻松一下,刺激一点,多少心中惬意。
      内外交困
      据网络应用和网络安全解决方案提供商——莱克斯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总裁尹志超介绍,目前企业信息化管理呈现出一种“内外交困”的局面,企业不但受到垃圾邮件、间谍软件、网络钓鱼、DDoS攻击的侵扰,还面临企业内部非常规上网行为导致的损失。
       由于受到办公空间、座位、布局等因素的影响,管理者对员工的上网行为不能完全掌控",上班时间炒股、沉迷网游、无序上传下载占用带宽资源等一系列企业内部员工非常规上网行为影响到企业良性的工作运转,而由于通过网络导致企业重要资料的泄露,又使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隐患,员工上网操作完成后,一旦关闭窗口,便无据可查,而如何界定工作还是娱乐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由于员工的网络行为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他们在网上浪费了大量的工作时间,往往都有着“一箩筐”看似合理的借口。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被访网民使用最多的网络资源是网络新闻(65.9%),而真正用于学习和工作的比例还不到40%,由此根据用户上网时间和人力成本推出,一个由50人组成的中型企业,如果每人每天与工作无关的上网时间达到2小时,企业每年会因此损失57.7万元。
      面对如此庞大的损失,企业主们往往对此“束手无策”。
      隐私忧患
      有人说,缺乏实时的网络使用监控工具,是管理者对此“束手无策”的主要原因,但有了监控工具之后情况又如何呢?
      2005年年底,上海某月薪3万元的女白领莉莎在公司使用MSN与男友谈论私密话语时被监控并被传播,愤然离职。对企业员工的上网行为的监控,是否有违人权?已成为争议很大的话题。
      民法第120条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内提到,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除此以外,在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中,个人隐私权也是与名誉权挂钩,需造成一定影响后,才能追究其责任。
      深度思考
      通过浏览各种讨论可以发现,多数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如何管理上,有些人提到了应不应该管,但是我们往问题更深的角度想的话不禁会发问,为什么要管理呢?员工的工作时间太多了以至于闲暇很多吗?问题出现在哪个层次上呢,制度的还是管理手段的?针对问题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吗?
      首先来看员工的“闲暇”时间。当然我们分析的行业都是和网络相关的。据权威调查,根据行业不同人均实际日工作时间从2小时到18小时不等,但同时可以基本上得出结论工作时间和收入是成正比的,例如77%的IT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在8个小时以上而其平均薪水也是相对较高的。实际工作时间较少的是部分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常常低于4小时。而超过八成的较小规模文化、传播、咨询等公司的员工实际日工作时间在6小时至7小时之间,这一部分企业因规模小管理相对容易。
      从数据上显而易见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劳动者实际应工作时间是相对于国家规定的八小时相当饱和的,那么员工的“闲暇”从何而来呢?企业管理和企业收益的相关性已经不言而喻,这也是各型企业争相追捧高级管理理论热潮的原因,从6sigma到水煮三国,从彼得·杜拉克到世界是平的……很容易联想到闲暇闲的是资本的流失,输的是企业和管理层。
      别的办法呢?财力雄厚的跨国企业是有办法的,通过一个完全开放自由专业的管理体制就解决问题了。Google的梦幻工作环境给所有人印象深刻,自由,张扬,归属感之类的词不断的飞入脑际。然而设想一个不足五十人的初生IT企业也提供这样的“人文”环境,结果不言而喻。回到管理软件的问题,传统解决方案是限制地址,内容等,这种一刀切的手段几经越来越不合实际,最新的管理软件解决了这些问题但并不是一劳永逸,要想达到效果仍然需要一个高水平高层次的管理团队与之相配合。
      尹志超认为,网络行为管理实际上一把双刃剑,网络行为管理是手段,不是目的。管理者通过网络行为管理,目的是为帮助企业员工建立一个规范的上网习惯,并以此来提高工作效率。他同时指出,管理者在通过软件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更应做好监控信息的管理,只有这样企业与员工才能和谐地相处。
      据悉,目前推出上网行为管理系统的厂商不在少数,国际上有Websense、Bluecoat等厂商,国内有莱克斯、网康、金盾等企业。这些上网行为管理系统,基本上都能实现对网络带宽分配、上网行为监控等功能,例如对员工的Web访问、文件传输、网页操作等上网过程的详细记录。但这一管理模式能不能得到企业与员工的认可,仍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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