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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讯(2013年5月上)

     日期:2013-5-16
    2013年5月上:新法速递、政策解读、财经新闻、管理资讯
    服务宗旨:主动服务、融入管理、参与决策、避免风险
    新法速递
     
        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适用财税〔2012〕84号文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关于总机构纳税申报事项
      (一)总机构按规定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二)按规定可以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总机构汇总后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当期不足抵减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当期分支机构已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大于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只填报可抵减部分。
      (三)总机构应设立相应台账,记录税款抵减情况,以备查阅。
       三、关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纳税申报事项
      (一)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将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中,按预征率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
      (二)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附件)内容,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栏目中增设“预征率 %”栏,用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应纳税额的填报。
      (三)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按原有关规定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四)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抄报税、认证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当期进项税额应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其中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转出。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做好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同时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同时废止。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明确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出台本公告主要背景
      基本案情:某省几十个自然人股东以股权收购方式溢价收购某企业100%股权后,将该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原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前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缴纳了所得税。对该企业以盈余积累转增个人股本行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
      该案例中,考虑到上述转增股本的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是由原股东创造并拥有,原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事先转增股本,而是将其一并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中,新自然人股东为此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对其此次转增股本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违税负公平原则。此外,为支持企业正常重组行为,考虑到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积累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税收政策方面,对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前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应尽量保证税负平衡,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该案例具有一定普遍性,为明确税收政策并扩大政策适用面,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们对该案例进行适当抽象并发布了税务总局公告。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企业被收购之前,该企业原股东未将原有“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方(原股东)已经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完成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鉴于转增股本的盈余积累已全部或部分计入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股权收购价格中,为避免重复征税,对新股东取得的已计入个人投资者股权收购价格中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原则上不宜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 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案例: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案例分析:在新股东4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可以按本公告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近日发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写到“你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针对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解释》共22条,点多面广,内容较为丰富,为便于实践理解和把握,现围绕《解释》规定,对《解释》起草时确立的相关原则精神阐释说明如下:
      一、严密刑事法网,明确犯罪界限
      针对各种新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存在顾虑和不同认识的客观实际,《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领域较为突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梳理分类,并根据刑法规定分别提出了法律适用意见,较为系统地解决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定罪问题,基本实现了对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全面覆盖。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象全覆盖。除食品之外,影响食品安全的还有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实践中对于食品范围的理解以及食品添加剂等是否属于食品等存在不同看法,为统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区分不同对象分别明确了具体的定罪处理意见。
      第二,链条全覆盖。如果说前述有关犯罪对象的规定解决的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横向延伸问题,那么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链条的法律适用规定解决的则是该类犯罪的纵向延伸问题。鉴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链条长、环节多等特点,为有效打击源头犯罪和其他食品相关产品犯罪,《解释》作了以下两方面的规定:一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贮存环节的滥用添加和非法添加行为,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明确加工、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中的添加行为均属生产、销售食品行为;二是明确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的行为,包括非法生产、销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农药、兽药、饲料等物质,在饲料等生产、销售过程中添加禁用物质,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等,均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犯罪全覆盖。如前述所提及的,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基本罪名之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还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犯罪。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发挥刑事打击合力作用,《解释》对各种危害食品犯罪行为的定罪意见以及罪与罪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规定,主要有:一是针对食品违法添加中的突出问题,明确食品滥用添加行为将区分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一律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二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所谓的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是为堵截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通道,明确私设生猪屠宰厂(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四是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扫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虚假广告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鉴于食品安全犯罪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对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定罪处罚意见予以了明确。
      二、依法从严从重,确保打击效果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明显的常业犯、团伙犯特征,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屡教不改,在受到处罚后又重操旧业甚至变本加厉;一些社会人员受非法利益驱使竞相加入。为有力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解释》通篇贯彻了依法从严从重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精神。集中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细化量刑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有多个量刑档次,两罪的法定刑分别高达无期徒刑和死刑。由于刑法规定的各种加重后果及其他加重情节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实践中在一些案件的处罚上存有顾虑,为稳妥起见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为防止重罪轻处,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犯罪,《解释》花了较大篇幅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一一予以了明确。
      第二,明确罪名适用原则。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常常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存在大量犯罪竞合的罪名选择适用问题。为体现依法从重惩处的精神,防止重罪以轻罪处理、有罪按无罪处理,限制食品安全犯罪以非食品安全犯罪罪名处理,确保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解释》作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鉴于《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罪名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等规定,且该两罪的法定刑规定通常要重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明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只有在同时构成其他处罚较重的犯罪,或者不构成这两个基本罪名但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才适用刑法有关其他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是为依法严惩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不给案外因素干扰留下法律空间,明确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得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应当依照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第三,提高罚金判罚标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贪利性犯罪。有效阻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必须加大犯罪成本,不让犯罪分子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得到便宜;必须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剥夺其再次犯罪的动机和条件。为此,《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远高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罚金标准,明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判处罚金,且上不封顶。
      第四,严格掌握缓、免刑适用。为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接受必要的教育改造,预防其再次犯罪,确保刑罚执行效果,《解释》强调,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符合刑法规定条件确有必要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五,严惩单位犯罪。单位实施的食品安全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体现从严打击的政策精神,同时考虑到食品企业中单位与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解释》明确,对于单位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照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三、强化司法认定,方便实践操作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业性强,行政法律法规依赖度高,证据事实认定难,为便于实践认定,提高司法效率,有效实现行业鉴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解释》根据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特点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一些事实要件或者从实体上或者从程序上进行了技术处理,极大程度地增强了司法可操作性。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转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入罪门槛的认定思路。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首先需要满足“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法定危险要件,而作为主要定案证据的检验报告通常仅就送检食品是否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质及其理化数值发表意见,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存在明显的断裂。为解决这一司法认定难题,《解释》基于现有证据条件,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将一个原本属于个案认定的问题置换为一个规则认定问题,明确只要具有所列情形之一,比如“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即可直接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从而有效实现了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对接。
      第二,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认定法定化。“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是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对象要件。受检材,检验标准、技术、方法,以及现有知识等客观条件限制,实践中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查证极其困难。考虑到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基于非法添加物质具有的严重毒害性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解释》明确,凡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可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物质,而无需另做鉴定。当前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陆续公布了各类禁用物质名单,何谓禁用物质一目了然,《解释》的这一规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提供了极为便捷的认定路径。
      第三,确立人身危害后果的多元认定标准。以往司法实践仅从轻伤、重伤的角度对“人身危害后果”这一加重结果要件进行理解和认定,存在标准单一、与相关鉴定意见不能直接对应等局限。为全面反映危害后果,提高办案效率,《解释》结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从伤害、残疾程度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等多方面规定了人身危害后果的认定标准。
      第四,明确相关事实的认定程序。尽管《解释》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和“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认定予以了类型化和法定化,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在具体个案作进一步认定的问题,比如,《解释》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具体情形当中规定的“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禁用物质之外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为此,《解释》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该规定具有以下几点意义:一是明确检验报告的证据地位,消除了检验报告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各种争议;二是要求司法机关应当综合案件证据材料自行裁量,强调了司法机关在事实认定当中的主体职能作用;三是在借鉴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引入辅助专家证人制度,增强了司法认定的客观可信度。
     
    政策解读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政策推动工伤保险工作。
    近日,人社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进一步推动工伤保险工作。
    此次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对试点城市范围作了规定,要求每个省(区、市)确定不超过2个地 (市、区)作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条件不具备的可暂不确定试点城市;明确了扩大试点的内容;试点城市在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时,按照确定的工伤预防具体实施项目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14条建议,包括对 “因工外出期间”、“非本人主要责任”等的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等。
    《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要求各地要加强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康复管理办法和评估办法,细化与康复机构签订的协议内容,探索工伤康复费用结算方式,确保基金支付合法、合理、安全。
     
    2、李学勇主持新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会。
    8日上午,省长李学勇主持召开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数据显示:去年全省新兴产业实现销售收入40060亿元,增长19.6%,高于规模以上工业6.1个百分点。六个产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量居全国第一,智能电网、新材料产业发明专利授权量居全国第一,有力地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对做好今年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工作,李学勇指出,要坚持高端引领,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抢占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制高点;要努力做强企业做大产业,着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建设产业链条长、资源循环利用、基础配套完备、集成创新能力强的产业基地,在发展实体制造的同时提供更多后道服务和解决方案,不断提升产品附加值和产业竞争力;要加强协同创新,注重在全球范围内整合利用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培育和引进一流人才,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构建创新高地、人才高地和产业高地;要拓宽发展视野,在全球产业发展中定位江苏新兴产业,紧跟最新进展,把握发展方向,加强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研判,及时提出针对性强的对策建议;要大力开拓市场,分行业分阶段分批次启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示范,依托市场应用促产业发展。
    3、长三角两省一市确立区域合作新机制向世界级城市群冲刺。
    目前,长三角两省一市确立了长三角政府层面的区域合作新机制,由决策层、协调层和执行层“三层运作”。与此同时,长三角在交通、能源、环保、信用、社保等十大平台上全力推进区域一体化。目前,长三角已系统开展了区域专项交通规划的编制,加快区域高等级铁路网、高速公路网建设及高等级航道的改造,扩大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不停车收费系统的服务范围;协同保障区域能源供给,规划发展新能源;深化区域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启动研究推进长三角地区建设国家级自主创新综合示范区建设的方案。
      此外,在环保合作上,已确定了太湖流域综合治理、区域大气污染控制、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等重点领域。在引人注目的区域社保合作中,长三角已确定了多个方面的合作意向,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跨省居住退休人员资格协助认证合作、长三角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长三角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协作等。
     
    4、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海洋工程装备科研项目2013年版指南。
    为进一步落实《“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提升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发布了《海洋工程装备科研项目指南(2013年版)》(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从工程与专项、关键系统和设备、共性技术与标准三个方面,提出了深远海浮式基地、深海天然气浮式装备、水下油气生产系统三个工程与专项,并针对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较为薄弱的关键系统和设备、共性技术和标准的研究给予了重点引导,将海洋平台及FPSO用大容量发电模块研制等十大系统和设备,海洋工程数据库研究开发、潜水器标准体系研究等共性技术和标准,列为重点研究方向。《指南》提出了“十二五”后三年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40余个重点科研方向,旨在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大幅提升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创新能力。

    5、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高技术船舶科研项目指南(2013年版)。
    为贯彻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和《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促进船舶工业科技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按照《船舶工业“十二五”科技重点发展方向与重点》的任务部署,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高技术船舶科研项目指南(2013年版)。
    指南立足于贯彻党的“十八大”确立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瞄准“十二五”后三年船舶工业结构调整与升级以及国内外市场急需,提出了超级节能环保示范工程与清洁能源发动机、高技术特种船三个重大工程与专项,并针对船舶关键配套设备、基础共性技术与标准、国际新公约新规范前期研究等重大领域提出了十八个重点研究方向,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集中力量突破一些具有战略引领作用的关键技术、解决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探索一批未来发展的前瞻及与应用基础技术。
     
    财经新闻
     
    1、我市在沪举办“科技创新·产业合作”推介会。 5月13日至14日,市委书记谢正义、市长朱民阳分别带队赴上海拜访宝钢、中国商飞上海公司、浦发银行等大型企业集团,以及上海交大、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等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推介扬州、推进合作。
     
    2、扬州园“安家”京城。 5月18日,拥有6座经典园林、9个室内展览馆,以及5000件藏品和高仿品的中国首座国家级园林博物馆——中国园林博物馆将正式开馆,并作为标志性建筑亮相第九届中国(北京)国际园林博览会,占地1050平方米的扬州园将作为三大室内展园精彩亮相。
     
    3、一季度全市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长11.3%。 一季度,全市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累计完成产值1421.2亿元,同比增长11.3%。完成开票销售577.2亿元,同比增长9.5%,增幅为2012年以来最好水平;完成用电14.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
     
    4、扬城中小企业融资超市揭牌。 近日,全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和融资超市在市广储门外街6号(玉器厂内)正式揭牌,融资超市还同时举办“融资大集”,有包括银行在内的27家金融机构现场提供融资服务。
     
    5、扬州泰州机场15日开通长沙、大连航线。 扬州泰州机场本月15日将正式开通扬州至长沙、大连的航线。据悉,这条经停扬州的航线将在每周三、五、日由南方航空公司空客A320机型执飞,15日飞往大连方向的机票最低仅380元。
     
    6、苏中第一楼扬州国际公馆后年封顶。 11日下午,扬州国际公馆举行开幕仪式,亚太置业有限公司为扬城市民全面展示了项目整体规划。该项目目前正处于打桩基阶段,预计2015年封顶。在项目西侧将打造600亩沿河生态湿地公园。
     
    7、扬州数控机床入选省示范。 近日,全省首批高端装备制造业特色和示范产业基地正式公布,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数控成型机床”入选“示范产业基地”,成为该类四个省示范基地之一。同时入选全省示范基地的还有常州轨道交通设备、无锡高端专用装备、镇江智能电气装备。
     
    8、浦发银行落户江都。 8日上午,浦发银行扬州江都支行正式开业。至此,已有15家银行落户江都。
     
    9、李学勇在高邮调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将于今年7月全线通水。省长李学勇近日到扬州高邮市调研工程建设和水质监测情况。要求抓紧时间做好通水前各项工作,确保按时通水,确保水质稳定达标。
     
    10、扬州跻身“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 近日,经国家科技部批复,扬州正式跻身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行列。
     
    11、扬企广交会成交1.74亿美元。 5日,第113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俗称“广交会”)在广州落下帷幕。此次“广交会”上,我市参展的179家企业以品牌和创新产品为最大吸“单”点,成交1.74亿美元,比上届增长3%。
     
    12、扬州亚星客车批量出口加拿大。 5昨从扬州亚星客车公司获悉,一批新型亚星客车批量驶入厦门港口,出口大洋彼岸的加拿大,这也是亚星客车首次进入欧美国家市场。。
     
    13、扬州最大屋顶发电项目开建。 日前,我市在屋顶光伏发电领域有史以来最大工程——“金太阳”示范项目开建。据了解,该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10兆瓦,建成后每年可发电1000万度。
     
    14、扬州23建企进省“双百强”。 日前,江苏省建筑业“双百强企业”正式出炉,我市共有23家建筑企业进入省“双百强”,比上一年增加了5家,其中有6家企业进入了20强。这次省“双百强企业”评选,我市江都建设、华建建设、邗建集团、弘盛建设、天宇建设等10家企业入选“2012年度江苏省建筑业竞争力百强企业”。华江建设、润扬建设、天成建安、江安集团、天地人建设、伟业安装、中机环建等13家企业入选“2012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最具成长性百强企业”。
     
    15、一季度扬州外贸进出口同比增长20.8%。 一季度,扬州市实现外贸进出口总值23.05亿美元,同比增长20.8%;其中,出口18.65亿美元,同比增长31.8%;进口4.4亿美元,同比下降10.8%。累计实现贸易顺差14.25亿美元,同比增长55.4%。
     
    16、国内首台重型多工位自动化热模锻成套装备在扬州锻压下线。 日前,国内首台3150吨多工位自动化热模锻成套装备在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下线。该产品主要用于汽车、高铁和国防军工等高端领域精密锻件的自动化生产。
     
    17、雷迪克光学扬州工厂投产。 5月7日,全球最大的LED二次光学透镜生产商——雷迪克光学有限公司扬州工厂正式投产。扬州公司未来将成为该企业在中国大陆华中、华东地区的营运、生产基地和销售中心。
     
    18、我市8家企业荣获首批省级两化融合电子商务示范、试点企业。 日前,省经信委正式下发了示范企业名单,扬州江苏笛莎公主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获批两化融合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19、光伏产业重大专题实地调研总结交流会在京召开。 5月6日,高新司组织光伏领域同行专家在中科院电工所召开了实地调研总结交流会。科技部高新司陈家昌副司长、高新司及高技术中心的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20、商务部对欧美日合金钢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1、欧盟将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惩罚性关税 6月6日执行。 欧盟委员会8日同意对进口自中国的太阳能板征收惩罚性关税。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刊物上公开决定之后,该惩罚性关税将于6月6日起生效,税率平均为47%,为临时性关税。
     
    22、商务部公布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商务部近日发布公告,《零售企业服务管理规范》等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已经商务部审核,现予公布。
     
    23、第一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 依据《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经钢铁企业申报,地方工业主管部门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评审以及网上公示,公告了第一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的钢铁企业。
     
    2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首轮谈判正式成立三个工作组。 5月9-13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一轮谈判在文莱举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以及东盟10国均派代表团与会。本轮谈判正式成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三个工作组,并就货物、服务和投资等议题展开磋商。

    25、2013年4月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报告。 初步统计,2013年1-4月社会融资规模为7.91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3.06万亿元。4月份社会融资规模为1.75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7833亿元。其中,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7929亿元,同比多增1111亿元;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847亿元,同比多增751亿元;委托贷款增加1926亿元,同比多增911亿元;信托贷款增加1953亿元,同比多增1916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2209亿元,同比多增1930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1900亿元,同比多1013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274亿元,同比多84亿元。
     
    26、2013年4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一、月末广义货币增长16.1%,狭义货币增长11.9%
    4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03.26万亿元,同比增长16.1%,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4个和3.3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30.76万亿元,同比增长11.9%,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1个和8.8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5.56万亿元,同比增长10.8%。当月净投放现金147亿元。
    二、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7929亿元,外币贷款增加136亿美元
    4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71.33万亿元,同比增长16.1%。人民币贷款余额66.55万亿元,同比增长14.9%,与上月末持平,比上年同期低0.5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7929亿元,同比多增1111亿元。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3717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406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311亿元;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4203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536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750亿元,票据融资增加1687亿元。1-4月人民币贷款增加3.55万亿元,同比多增4056亿元。4月末外币贷款余额7679亿美元,同比增长36.9%,当月外币贷款增加136亿美元。
    三、当月人民币存款减少1001亿元,外币存款增加16亿美元
    4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100.59万亿元,同比增长16.3%。人民币存款余额97.83万亿元,同比增长16.2%,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6个和4.8个百分点。当月人民币存款减少1001亿元,同比少减3655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减少9341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3107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5224亿元。1-4月人民币存款增加6.01万亿元,同比多增2.71万亿元。4月末外币存款余额4431亿美元,同比增长21.6%,当月外币存款增加16亿美元。
    四、当月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2.50%,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2.55%
    4月份, 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债券回购方式合计成交25.83万亿元,日均成交1.23万亿元,日均成交同比增长11.3%。
    4月份,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50%,比上月高0.03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0.75个百分点;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55%,比上月高0.09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0.74个百分点。
    五、当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3270亿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229亿元
    2013年4月,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的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分别发生2232亿元、1038亿元、27亿元、20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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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领导力的五个谬论
     
    大约没有什么能比领导力的神话更荒谬,让我们看看以下五个很流行的领导力神话。
    神话1、领导者是天生的,而非可塑造的。
    一个较突出的神话是:领导才能是个体固有的。他们认为总有一小部分人生来就是当领导的料,而绝大多数人生来就是跟随的命。研究证据表明遗传学的确对领导力的形成有一些影响。
    研究表明,领导才能中大约30%能够用遗传因素解释,而其余70%左右是受环境影响的。所以,尽管有一些领导力特质是由基因决定的,但领导力是可以学到的。当我们决定是否去寻求担任领导职务时,千万不要变成自己基因的囚徒。
    神话2、成功的领导者有共同的特质。
    这个误导,媒体难辞其咎。媒体按照他们自己的理解,寻找出并且强化了一整套领导者的共同特质。他们认定的领导者包括理查德-布兰森、已故的史蒂夫-乔布斯以及巴拉克-奥巴马等人,他们认定的领导特质包括:魅力(charismatic),热情(enthusiastic),果断(decisive),勇气(courageous)等。
    研究证据又揭示了什么呢?许多特质看上去像是有规律地显现出领导人与普罗大众的区别。它们包括:野心勃勃、精力充沛、有领导欲、有自信心以及理解力强。总之,似乎这些特质相当有力地解释了人们对领导的认知。
    但是,你不应该过于信任这个信念:成功的领导人具有共同的特质。为什么?首先,特质并不能保证成功。特质不适用于所有情境,它们似乎只能在选择性的情境中预测领导力。其次,证据并未表明孰是原因孰是结果,例如,是领导人本身自信?还是作为一个成功的领导人而建立了自信?最后,特质对归纳出领导的外在表现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并无法很好地区分领有效或无效的领导。我们不能说拥有野心和自信这些特质就能表明领导有效,只不过在别人看起来像是那样。
    神话3、男性比女性更适合做领导。
    领导位置由男性占据,是历史形成的。因此,就连描述领导的用语也常是些阳性词,比如强壮、好斗和独断。可是,研究表明,在领导才能方面,男性并不比女性更有优势。
    由于在历史上男性占据了绝大多数领导位置,就形成了一种关于优秀领导人的刻板印象,即任务导向、令行禁止、不易动感情这类阳性偏见。
    但是,当组织的建构越来越多地需要柔性、团队、信任和信息分享时,具有男性刻板印象的指令型领导就越来越不合时宜了。组织需要的领导风格是鼓励参与、分享权力和信息、培养追随者、通过包容进行领导,不太需要指令-控制风格。最新的研究证据认为两种性别的领导能力差别很小,如果非要较真哪个性别更有优势的话,或许是女性。
    神话4、MBA教育能创造有效的领导者。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很流行也很昂贵。单单是美国,每年产出的MBA就超过了155000人。同时,学费并不低,在美国一流大学读一个MBA学位的花销现在已经超过了10万美元。对许多追求上进的人来说,读MBA学位意味着放弃两年的全职工作,相当于放弃了不少于15万美元的收入。
    鉴于以上事实,你可能会认为,应该有实质性的证据能证实,MBA课程可以成功地创造领导人,而研究结果并不是这样。传统的MBA课程完全不能帮助学员建立有效的领导技能。这些课程能够很好地帮助你了解商业,却不能培训出领导人。
    虽然MBA课程大讲特讲领导的重要性,但是实际的领导力却只能通过经历和实践得到。也就是说,在领导这个领域,MBA课程没有用武之地,正如一位著名的权威人士所抨击的,“MBA用错误的方式去训练一群错误的人”。
    神话5、领导力总是至关重要的。
    商学院、政界乃至舆论界,都给予了领导力高度关注。你可能会认为,如果一个群体、一个组织(或者一个国家)想取得成功,领导力总是必不可少的。事实并非如此。
    大量研究数据一致证明:在许多情境中,无论领导者采取什么行动都是无关紧要的。为什么呢?由于个人的、工作的以及组织的因素,限制了领导者对下属发挥影响。
    先看个人的因素,对于那些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受到过良好的培训,同时又对组织奖励不敏感的人来说,领导者的影响是相当有限的,例如,有经验有技能,就不用领导提供支持,也无需领导阐明工作任务。
    再看工作因素,一些工作本来就是确定的、清楚的,所谓例行公事,或者具有内在满足感的工作,都无需正式领导者的亲身关注。最后看看组织因素,组织的目标清楚明白、拘于形式化,有严格的规则和程序,团队有凝聚力,完全能够把正式领导者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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