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上:新法速递、政策解读、财经新闻、管理资讯
服务宗旨:主动服务、融入管理、参与决策、避免风险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更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今天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在财政资金体量日益庞大背景下,如何清理整合及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今年的预算安排提出,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由去年的220个减少到150个左右。此次4部门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正是清理归并及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具体落实。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今后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统称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此次归并整合的中小企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涉及两大类,一是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二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一类下面又包括多个专项资金。
新办法明确,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多项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意味着上述专项资金将不复存在。
据悉,此次4部门除整合归并多个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还对整合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如何更好发挥作用作了调整,更强调市场化运作方式,重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办法强调,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方面,专项资金将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同时,专项资金还安排专门支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对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比如,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改善融资环境方面,发挥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0.5%的比例给予补助。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表示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保证出口企业能够享受到出口退(免)税政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的公告》,规定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举证材料,仍可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这是税务系统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新举措。
《公告》还延长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读入时限,针对企业按规定报送的电子信息无法导入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其代理出口的货物面临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的问题,《公告》明确:2013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如果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税务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且被受理,由于节假日等原因未及时读入信息的,可在2014年4月10日前将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出口退税是推动出口的重要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发展动力,2013年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10519亿元,比2012年多退90亿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部署对假冒伪劣和侵权商品强化执法打击,健全长效机制,为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要点》明确了六个方面32项重点工作。一是针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项行动。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实施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视听节目网站,加大对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强化对网络接入、域名注册、信息服务等经营行为的监管;开展打击假劣汽柴油专项行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依法审判并公布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
二是围绕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整治。开展农资打假、“质检利剑”等治理行动,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及流通领域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打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中华老字号等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推进软件正版化。
三是加强刑事司法,严厉打击犯罪。开展集群战役,铲除链条化、产业化犯罪网络;加强检察监督,以侵权假冒领域渎职犯罪为重点,开展预防和惩治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依法加强对侵权假冒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剥夺侵权人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四是深化改革创新,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加快修订著作权法、专利法、种子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加快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省级以下信息共享平台,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建立违法违规经营主体的“黑名单”,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完善大案要案督办制度,健全涉案物品保管和侵权假冒商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改革试点。
五是强化宣传教育,扩大对外交流。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在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加强政府与企业、消费者、权利人的互动交流;做好与美、欧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议题磋商,推动与金砖国家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合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
六是夯实工作基础,加强能力建设。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加强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落实举报奖励措施;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层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10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该《解释》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情形由10种增加到13种,新增“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等情形。
《解释》明确,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规定,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解释》针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同情形,进一步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时的适用法律。
据了解,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最高法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1、银监会发布《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前,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在统筹研究此前中小商业银行支行发展模式的基础上,对中小商业银行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的牌照范围、业务模式、风险管理、退出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有利于中小商业银行明确定位、发挥比较优势,实现差异化经营和特色化发展,有利于中小商业银行社区支行、小微支行规范化管理和运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通知》本着鼓励和规范并举的原则,要求中小商业银行在提供便捷金融服务的同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简化行政审批流程,通过取消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单次申请数量限制、取消高管任职审批、筹建开业一次审核等方式简政放权,将普惠金融政策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为确保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的合法性、严谨性,其作为面向社会公众的银行网点应当持牌经营。同时,为有效防范风险,《通知》要求中小商业银行加强信息披露,将金融许可证、工作人员、营业时间、投诉渠道、收费标准等信息在网点予以公示,不得业务外包,按许可的经营范围展业。
此外,为了便于金融消费者有效识别支行类型,《通知》将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名称统一规范表述为“银行名+城市名+街道、商圈或社区名+社区支行或小微支行”。
2、《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提升为国家标准。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国家标准(GB/T 29862-2013)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纺织行业标准FZ/T 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即行废止。
3、中国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在上海颁布。
8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在上海颁布,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标志着上海自贸区的制度创新又取得新突破。
上海自贸区的制度创新,体现在促进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和法制环境规范等多个方面。而商事仲裁制度是自贸区法制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规则》共有10章85条。它吸纳和完善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如完善了“临时措施”,并增设了“紧急仲裁庭”制度;突破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名册制”限制,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细化了“案件合并”、“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及“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等制度;通过设立仲裁庭组成前的调解员调解程序,进一步完善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仲裁中的证据制度等;纳入了“友好仲裁”制度;增设了“小额争议程序”,降低了相应的仲裁收费。
《仲裁规则》的一系列制度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比如,“紧急仲裁庭制度的设立,使自贸区仲裁规则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有利于在仲裁庭有权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国家开拓仲裁市场,对当事人更具吸引力;确立更为开放的仲裁员选定方式,则既体现了仲裁员名册制对当事人选择的参考和辅助作用,同时又不会对当事人的选择权利造成过多的限制,满足当事人更为广泛多元的选定仲裁员的需求。”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闻万里说。
作为首批进驻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机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去年10月22日设立了上海自贸区仲裁院,并开始酝酿《仲裁规则》的制定工作。该项工作自今年1月启动,历时三月、九易其稿而成。
4、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十五种涉税文书报表,减轻纳税人负担。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取消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取消了15个纳税人填报使用的涉税文书报表,这是税务总局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又一重要举措。
此次公告取消的15个文书报表包括:税务登记验证申请表、税务登记换证申请表、小额税款退税申请表、有奖发票兑奖申请表、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纳税申报方式认定申请表、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中国大陆公民(包括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外籍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基础信息登记表、变更自然人登记申请表开具个人完税(费)证明申请表、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等。自2014年5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填报以上15个涉税文书报表。
5、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会议提出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
1、中国成为希腊船东的第一大造船基地。从2000年到2013年,希腊船东累计向中国造船企业订购了约1000艘船舶,其中六成以上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的订单。近五年来,中国已超过韩国成为希腊船东的第一大造船基地。
2、中国今年将超越欧洲成为全球太阳能行业最大市场。近日,研究机构IHS发布报告预计,中国今年将超越欧洲,成为全球太阳能行业的最大市场。IHS表示,中国今年的太阳能面板安装量料将达13GW,约占全球的28%,高于2013年的10GW;欧洲2014年的安装量料将降至9.7GW,自2011年创下19GW的纪录后连续三年下降;日本今年的安装量料将达9GW,高于去年的6.3GW。全球整体安装量料增加逾20%至46GW。
3、中国装备制造业产值居世界首位,占全球比重超过1/3。2013年我国装备制造业产值规模突破20万亿元,是2008年的2.2倍,年均增长17.5%,占全球装备制造业的比重超过1/3,稳居世界首位。此外,我国多数装备产品产量位居世界第一。2013年发电设备产量1.2亿千瓦,约占全球总量的60%;造船完工量4534万载重吨,占全球比重41%;汽车产量2211.7万辆,占全球比重25%;机床产量95.9万台,占全球比重38%。
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满月,江苏“一元公司”仅出现一家。 3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截止3月31日,全省新办公司数及注册资本总额均大幅增长,但引起热议的“一元公司”全省仅出现一家。
5、浙江省原则上不再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日前决定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行业监管工作,完善准入条件,严格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除机构空白或数量少、年审后机构数量减幅较大的地区外,原则上不再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
6、首批321家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批准全国321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以上企业自税务主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7、全国“第一单”民营非融资担保公司为土地流转作保。 2014年4月1日上午,邛崃市水口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协议流转成功。与此前的流转行为不同,此次流转双方引入担保机构为双方的流转行为予以担保,成为全国范围内,“第一单”由民营担保公司介入的土地流转协议。
8、银监会要求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银监会日前下发银监发[2014]7号文,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要求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9、南京小微企15亿债券获国家核准。南京紫金投资集团15亿元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获国家发改委核准。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分期发行,首期发行6亿元。所筹资金由发行人委托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以委托贷款形式投放于符合条件的、位于南京市辖区或经南京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区域的小微企业。本期债券由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采取发行人设立风险储备基金、政府设立风险缓释基金以及发行人自身信用等多层次风险缓释安排。
10、《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4月4日,为期5天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四轮谈判在广西南宁圆满结束。本轮谈判在货物、服务、投资及协议框架等广泛的问题上取得了积极进展。谈判各方决定,第五轮谈判将于2014年6月在新加坡举行。
11、高邮举行中国道路照明论坛。15日上午,由中国照明电器协会主办、扬州郭集灯具城协办的第十届中国道路照明论坛在高邮市召开。本届论坛以“引领创新与发展方向”为主题,从政策、技术、品牌等多重角度,深入探讨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前景,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12、我市光伏产业复苏。1-3月份,我市开发区太阳能光伏产业完成开票销售15.3亿元,同比增长79.8%。
13、牧羊集团欧洲建研究院。15日从省商务厅获悉,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日前决定在丹麦南部科宁地区设立欧洲研究院,在生物质能源领域与丹麦企业展开密切协作,并将在当地招收专业的项目工程师和技术专家。
14、骆驼集团30亿汽车电池项目落户开发区。4月12日,国内最大汽车电池制造巨头、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署协议,在开发区投资30亿元新上汽车电池项目。这将进一步拉长增粗我市着力打造的汽车及零部件产业。
15、规划部门开首张“不罚单”。11日,我市规划部门在服务重大工程项目过程中开出首张“轻微违规不罚单”。11日,扬州市规划局将《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情况告知书》送给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企业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16、中航工业将建江苏(扬州)航空产业园。自去年7月签署协议以来,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战略重组宝胜集团进展顺利。11日下午,在市委领导陪同下,中航工业董事长林左鸣专程考察了宝胜集团。双方还就整合中航工业资源和力量,进一步加快战略重组步伐,做大做强宝胜集团举行会谈并达成共识。
17、扬州郭集灯具城昨开业。16日上午,目前,占地130亩、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的灯具城一期已经建成并正式对外营业。目前,占地130亩、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的灯具城一期已经建成并正式对外营业。
18、欧洲客户代表团考察亚威机床,将把亚威列为定点供应商,扩大采购量。4月8日,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迎来以德国汉斯先生为首的欧洲客户代表团一行15人来到该公司实地考察,深入交流合作事宜。汉斯表示,此次考察更加坚定了与亚威合作、扩大采购订货的信心,下一步他们将把亚威列为在中国的定点供应商,双方展开长期、深度合作。
19、世贸组织预测今年13全球贸易增长4.7%。世界贸易组织14日在日内瓦发布年度报告称,2014年全球贸易预计增长4.7%,是20年全球贸易2.1%增幅的两倍多,但仍低于过去20年5.3%的平均水平。
20、中国装备制造业产值居世界首位,占全球比重超过1/3。2013年我国装备制造业产值规模突破20万亿元,是2008年的2.2倍,年均增长17.5%,占全球装备制造业的比重超过1/3,稳居世界首位。
弹性制福利待遇的优势
弹性制福利计划往往听起来十分诱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要想设计一个合理科学、可操作性强的弹性制福利计划,却并不那么容易,必须全面考虑企业战略、公司福利预算、员工的需求调查分析、福利项目的分析与评估、福利项目的管理等一系列因素。在方案的设计时,设计者一定要明白,一个优秀的弹性制福利计划并非要把所有可能的福利项目都包含进去,但它一定要符合企业的之具体情况,同时能够满足企业内绝大部分员工之实际需要。要想做到这样,在正式设计方案之前必须进行员工的需求调查,从而确定员工对不同福利项目之需求情况,为设计工作提供实际依据。利用对员工需求调查与分析,我们能够对不同年龄、层级的员工需求有一个清晰了解,然后结合公司战略与员工需求,从而确定总体预算、制定弹性制福利政策、具体方案等,接着不断讨论、修改,从而最终确定弹性制福利的方案。为保证弹性制福利方案切实有效,还必须定期对方案执行的效果做评估,主要就是看方案在实施前后的员工满意度与离职率的变化情况。假如说在方案实施后,员工满意度上升比较明显、离职率下降也比较明显,就说明方案有效,否则,就要检讨方案的设计是否能够真正反映员工需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一个弹性制福利的设计非常成功,但计划也不是永远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也会随之产生变化,而弹性制福利也应不断满足人们变化的需要。也就是说,弹性制福利自身一定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完善。
弹性制福利的缺点和需要遵循的原则
弹性制福利计划并不是完美的,它也有一定的问题。第一,它引起了管理上的复杂。因为员工的需求不同,所以根据自由选择,这就使企业具体实施福利的种类被大大增加了,进而使统计、核算与管理等的工作量也相应增加了,这样,就增加了福利的管理成本。第二,实施这种模式,有可能造成“逆向选择”之倾向,员工有可能为享受最大化的金额,从而选择了并不最为需要的某种福利项目。第三,让每个员工自己进行选择,还有可能出现非理性选择,员工可能只着眼于当前利益、考虑不周,过早用完自己的限额,于是,如果在他再需要另外的福利项目之时,就没有办法进行购买或需要进行透支。第四,让员工自由进行选择,还可能会引起福利项目实施之不统一,这样,就可能减少了统一模式具有的规模效应。
福利在传统上被视为在报酬上的重要元素,作为雇主的观点,就是金钱的给付,即付予员工实质成本,然而员工往往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的金钱酬劳,或者更多其它的非金钱福利。作为一个全新观念,弹性制福利制度在美国被很多企业采用,这充分说明了它是一个既被资方喜爱,同时也受劳方欢迎之制度。一定要十分注重把福利和报酬还有工作环境提高到相同地位,企业一定要十分正视福利制度问题,顺应时代的潮流,采用弹性制福利制度,切实提升企业福利的竞争力,进而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给企业和员工带来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