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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资讯(2014年6月上)

     日期:2014-6-18
    2014年6月上:新法速递、政策解读、财经新闻、管理资讯
    服务宗旨:主动服务、融入管理、参与决策、避免风险
     
    新法速递
     
    1、《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3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个总共7条的司法解释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司法解释针对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起诉、受理、公证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公证机构承担的责任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被告以及性质;二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三是明确了公证书作出以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就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明确了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中对公证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五是明确了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这位负责人指出,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损害赔偿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如何确定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存在过错,是认定公证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公证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
    鉴于此,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牵动社会神经的事业单位改革即将跨出重要一步。已经通过、7月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为国家对数以3000多万编制事业人员的管理改革“总纲”,对在其后整个国家的社会管理、能否继续以“轻装前进”方式拓宽改革视野,意义尤为关键。
      当国家和社会继续以“人”为核心的深入改革推行至今,事业单位的改革破冰已是再也绕不过去的势在必行;这或也是“中国步入深水”的题中要义之一。对照即将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不难发现,较之以往历次事业单位的人事改革方案,多头并进、统筹发力应该是此次动作的最大亮点。
      多年前即被千呼万唤的“事业人员分类”,7月之后便将列入具体实施。伴随履行国家行政职能者回归公务员、转制企业者列入企业化管理,传统意义上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将会迎来有史以来的“最纯洁”状态。在此基础上,国家对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包括制定其薪酬标准及有序的上浮制度,都将在针对性、专业化等方面呈现出更为精准的定位。
      事业单位人员的未来收入如何,仍将是此番改革最受瞩目的焦点之一。强调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特别是在增长幅度上配备“社平工资增长率”、“公务员工资增长幅度”等参照体系,这为稳定事业单位人员情绪、无疑可以增添丰富的想象空间。而较之以往少数事业单位的“排排坐吃果果”等事实上的“大锅饭”,加大绩效工资的比重,显然会继续激发事业单位人员干事创业主观能动性,进一步体现国家事业单位的职能优势。
      让事业单位人员尽快适应社会保险,这对于习惯于“有国家编制”、属于“国家人员”的传统语境来说,自然在退休养老、疾病医疗、家庭抚恤等方面会有几许正常的情绪担忧。但是,必须清醒和理智看到的是,无论是强调事业单位实行与企业单位的养老并轨,还是推进事业单位积极参加社会保险,这都不是少数人认为的减轻国家保障负担的“甩包袱”。与此相反,国家此举试图在为事业单位人员,建立更为科学、完善和可持续,甚而具体到个人头上是更为丰厚的保障体制。
      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子女教育、住房、医疗、物价上涨等多个方面因素,已经决定事业单位的薪酬标准及统筹保障,不能继续沿用以往的老旧体系、而应该与时俱进进行格局革新。作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一环,事业单位人员群体庞大,建立起合理增长的工资机制、加高加宽该群体的保障体系,无疑更能激活创业创新和贡献国家社会的群体动力;此番人事制度改革能为国家的持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提供不竭能量,正是深入改革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在社会生产力中关键作用的应有之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通知指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是“四风”问题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表现,严重背离党的群众路线,伤害群众感情,损害人民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必须坚决进行整治。
      通知要求,要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诉讼服务,除了完善诉讼服务设施和严格诉讼接待要求外,通知还特别强调要增设网上诉讼服务和拓展12368热线服务功能,为群众快捷便利地提供各类诉讼信息服务。
      在加强立案受理方面,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因地制宜地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服务。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指定人民法庭审查立案。要依托法院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让人民群众在当地就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诉求,由上级法院法官通过视频进行远程接访。
      深化司法公开是此次通知的重要内容,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利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全面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公开。要实行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完善网上检索查询系统,扩大庭审网上直播,完善法院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信息发布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强化案件执行工作,除了综合运用财产申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联合信用惩戒等制度措施与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外,还要积极推广网上司法拍卖,扩大司法拍卖社会参与度,防止暗箱操作,努力实现被执行财产最大价值。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廉政监督工作,尤其要从严监督领导干部,充分运用司法巡查、谈话函询、举报核查、述职述廉等方式,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涉诉材料集中收转、过问案件全程留痕、遇到干扰及时报告等规定,从严坚决查处法院工作人员接受请托、影响和干扰他人办案的行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司法审判工作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要职能作用,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意见》分6个方面,共21条。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依法保障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顺利实施。各级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兼并重组相关案件,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不得拖延审理。要按照利益衡平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冲突。
      《意见》强调,各级法院要强化商事审判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树立平等保护意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积极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最大限度地激发非公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同时,要依法正确审理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案件,加强国有资产保护,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范和避免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还强调,要充分发挥企业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在淘汰落后企业或产能方面的法律功能,依法受理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要有效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促进企业资源的流转利用,帮助企业压缩和合并过剩产能,防止借破产重整逃避债务、不当耗费社会资源,避免重整程序空转。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要及时发现和注意倾听兼并重组企业职工的利益诉求,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相关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兼并重组行为侵害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5、《商标评审规则》。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经过第三次修订后的《商标评审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适应《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修订后的《商标评审规则》针对近年来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实践发展的新需要,进行了相应的完善补充。
      按照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评审规则对评审案件的类型进行了明确,区分了无效宣告复审程序与撤销复审程序,明确了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将补正期限缩短为十五天,将补充证据期限缩短为三十日,增加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或送达评审文件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送审稿的规定,将“公开评审”修改为“口头审理”。
      评审规则还对相关评审程序进行了完善。包括: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明确结案的案件为独任审理;适应客观需要,明确规定了非实质性错误的更正方式;增加了执行法院判决重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应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进行重审,并明确重审程序中可以采信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等。为进一步规范证据采信,评审规则明确规定,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采信。
      评审规则明确,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在新商标法施行前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或异议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新商标法施行后审理的案件,除异议复审案件的主体资格问题外,其余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新法;对于商评委在新商标法施行前受理、在其施行后审理的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程序问题适用新法,实体问题适用旧法。对于在新法施行前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政策解读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本通知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三、商务部负责接收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书面意见,并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一)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二)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并告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四、国务院各部门应在拟定贸易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估,并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商务部(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
      国务院各部门拟定的贸易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政策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应在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查或自行发布之前就是否合规征求商务部的意见:
      (一)涉及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衔接的;
      (二)可能对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的。
      商务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政策措施提出书面意见,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程序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相关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并指定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具体负责。
      五、商务部可就落实本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不断提高国际贸易规则意识,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加大干部国际贸易规则培训力度。
     
         2、今年质量监管工作重点明确 ,“质量大考”开考在即。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明确提出从今年开始,组织对各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这是我国质量工作的一次历史性突破。《行动计划》明确今年将发布《2013—2014年度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对考核的目标设置、统计方案、评价方法、评分标准等进行详细规定,并组织第一次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
       《行动计划》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包括:加强食品、农产品以及消费品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和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有机污染物、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加强进口食品农产品监管,全面实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突出对儿童用品、车用汽柴油等消费品的监管;开展农资、电线电缆等产品专项整治等。
        制造业方面,对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行业严格企业准入和强制退出机制;服务业方面,要求完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开展服务业质量测评机构采信管理,探索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促进网络购物发展……《行动计划》对完善产业质量升级的相关配套措施进行了详细描述。
       《行动计划》强调要推动制造业质量升级、推动产业从低端向高端提升,加强品牌建设,制定发布品牌价值评价和品牌管理体系国家标准,推动开展自主品牌价值评价等,正是强基健体、固本培元之举。
       《行动计划》提出,建立优胜劣汰的质量发展市场机制。包括: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和质量失信企业的曝光力度;严厉查处利用网络、电视购物等渠道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行动计划》提出“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任制”的本质,就是尊重市场在质量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围绕企业落实质量首负责任,《行动计划》还引入一系列市场化机制,包括“落实企业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探索实施质量问题先行赔偿、质量责任保险”等制度。
       《行动计划》还提出,逐步建立企业产品质量与服务标准自我申明公开制度,开展企业公开承诺采用标准与社会监督试点。“这实际上是要鼓励企业在产品上标明所采用的是高于政府规定的质量标准。”程虹认为,通过自我申明,既可逐步使消费者认可更高标准的优质产品,又能形成严格的社会化约束机制,让企业既有动力,又有压力。
       
        3、环保专项行动,江苏剑指三重点。
        近日,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剖析当前环境形势,部署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的江苏,各类环境污染叠加,新老环境问题交织。在分析当前环境形势时,副省长许津荣连用三个词——“形势严峻”、“不容乐观”、“问题突出”。省政府明确,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剑指三大重点:大气、饮用水、重点行业及园区。
    “三区”燃煤锅炉拆除改造
       【形势分析】去年以来,我省连续出现多次大范围雾霾污染。尤其去年12月初,江苏成为全国雾霾“重灾区”,半数以上城市冲进全国空气质量最差的前十名。今年1-5月,13个省辖市空气质量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45.8%,其中重度污染及严重污染天气占7.1%。
      【行动计划】今年,国家将首次对各省大气污染防治进行考核排名。许津荣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和“省十条”,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推动“三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生态红线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全覆盖。各地要抓紧制定上报清单式《保障南京青奥会环境质量临时管控方案》,落实煤质控制、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施工工地停工、挥发性有机物和机动车尾气排放等管控措施。对秸秆禁烧要一抓到底,确保打赢夏季秸秆禁烧攻坚战。
    每个县市都要建备用水源
        【形势分析】去年,我省对111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部分水源地存在安全隐患,备用水源地建设滞后,全省58个县市中尚有7个未建备用水源地,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和水厂应急处置能力比较薄弱。今年5月,靖江饮用水异味导致停水事件,再次敲响饮用水安全的警钟。
        【行动计划】当前,各地要着力做好四方面工作:加大太湖、淮河、长江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特别是要建设好南水北调江苏段和通榆河两条“清水廊道”,以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照“四同”(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管理)要求,尽快实现区域供水全覆盖,逐步停用供水量小、水质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小水厂;每个县市都要建设备用水源,具备双源供水能力;切实提高水厂管理水平。
    开展沿海化工园环保整治
      【形势分析】目前化工园区环境问题突出,特别是沿海化工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普遍。一些企业、园区存在环境基础设施不到位、超标排放、违法偷排等问题。最近,省环保厅组织对沿海15个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和部分接管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发现部分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严重。
      【行动计划】今年,我省将对化工、涉重金属排放行业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对铅蓄电池、皮革鞣制、电镀以及医药制造企业进行再排查、再整治,通过淘汰关闭一批、限期治理一批、停产整顿一批,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发展、绿色集约发展。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组织对15个沿海化工园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整治期间,暂停审批除污染防治以外的一般建设项目。园区整治方案省有关部门将逐个过堂会审。
     
        4、扬州五类项目不供地。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明确: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记者昨从扬州市国土部门获悉,我市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有“优供、限供、不供”差别化用地管理措施,有一套“扬州做法”。
        据了解,去年由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促进转型发展的意见》中,“优供、限供、不供”做法最为显著。具体做法是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基本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型产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等高质量就业产业,市及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功能区确定的年度重大项目、重点技改项目和世界500强来扬企业等4大类项目实行优先供地;对列入《江苏省限制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等4大类项目、园区采取限制供地;对列入《江苏省禁止用地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省、市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注册资金、容积率未达到准入条件的项目等5大类项目、区域不予供地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提出要强化标准控制作用,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
       “扬州要求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5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00万元/亩、工业集中区不得低于250万元/亩,投资强度与注册资金标准今后将适时进行调整。”据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通过逐步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最终达到节约集约土地的目的。
        我市在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的同时,还对工业用地亩均产值或亩均税收提出要求,其中: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低于450万元/亩或14万元/亩,省级开发区不得低于400万元/亩或10万元/亩,工业集中区不得低于300万元/亩或8万元/亩。
        据了解,我市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另一个重要举措是大力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特别是四层以上带工业电梯高标准厂房建设力度,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
    对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倡导的鼓励企业节地挖潜,我市的做法是鼓励企业通过压缩非建筑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扩大生产性用房。对利用现有厂房、土地进行技术改造,增加容积率的,继续免收土地出让金。
     
        5、扬州出台《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如何助推金融集聚区发展?从市金融办了解到,日前市政府出台了《扬州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三年内将投入专项资金9000万元,助力金融集聚区做大做强。
        三年补助补贴奖励9000万
    根据《办法》,自2014年到2016年,扬州市、广陵区两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扬州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新入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的一次性补助、办公用房补贴及相关税收补贴和奖励。
        房租税收人才都可享补贴
    用房和人才,是企业入驻后首先要考虑的两大问题。记者注意到,《办法》在这方面有很多贴心的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新设立入驻内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在金融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依实际租金给予补贴房租,补贴标准不超每平米每年100元,3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对于在金融集聚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新设立入驻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或金融机构,参照房租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而内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则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为了吸引更多的金融高层次人才来扬、留扬,《办法》规定: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就业、户籍落地、健康保健等方面参照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
    随着网络时代到来,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高速发展期。为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金融集聚区运营,《办法》规定,对年交易额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在金融集聚区内注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享受同等税收奖励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其获得第三方支付、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基金支付结算、基金销售、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相关业务资格。
    同时,《办法》要求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能力,构建包括担保、银行、小额贷款、保险、融资租赁、改制上市等在内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对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一定的贴息和补贴支持。
     
     
     
    财经新闻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施行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该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2、国家发改委放开种子等商品的价格。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要求地方放开种子、桑蚕茧和小工业盐(即纯碱、烧碱这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
     
    3、财政部发布《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按照市场化原则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信用评级工作;严格履行信用评级协议约定的职责,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级机构的公正评级。
     
    4、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建设综合立体交通走廊打造长江经济带。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按照统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实施定向调控、注重标本兼治,推动经济优化升级,部署建设综合立体交通走廊打造长江经济带,讨论通过《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决定简化合并增值税特定一般纳税人征收率,减轻企业负担。
     
    5、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规范推行POS机银行卡实时缴税系统。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安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POS机银行卡缴税业务的实现方案、实施要求,以及各商业银行、银联接口软件的开发要求。通知旨在解决目前各地使用银行卡缴税存在的安全和规范问题,畅通服务纳税人的“最后一公里”。
     
    6、央行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引导信贷资源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4年6月16日起,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不含2014年4月25日已下调过准备金率的机构)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是指:上年新增涉农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例超过50%,且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超过30%;或者,上年新增小微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例超过50%,且上年末小微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超过30%。按此标准,此次定向降准覆盖大约2/3的城商行、80%的非县域农商行和90%的非县域农合行。
     
    7、商务部提醒对伊拉克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安全防范。近期,伊拉克安全形势恶化,伊总理已宣布在全国实施最高警戒。为保障我对伊投资合作企业人员安全,商务部提醒在伊中资企业与我驻伊使馆保持联系,密切关注当地局势,强化安保力量;减少不必要人员外出,对安全状况无保障人员要尽快组织撤至安全地区,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拟赴伊企业人员暂缓赴伊。
     
    8、第十三轮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在北京举行。6月9日,第13轮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在中国北京举行。中美双方将继续就文本进行谈判。本轮谈判为期5天。
     
    9、能源革命上升为国家战略。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研究中国能源安全战略。会议将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一起提升至国家长期战略的高度,显示中央的动作和决心很大,其背后有着推动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深切意涵。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开通“建言‘十三五’”微信公众平台。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开通了“建言‘十三五’”微信公众平台,邀请公众参与国家“十三五”规划编制,共同谋划国家未来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也会通过该平台发布“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最新动态。
     
    11、汪洋在江苏调研。国务院副总理汪洋11-12日在江苏调研外贸工作。他强调,要充分认识当前进出口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把抓好政策落实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出台实施方案,让支持外贸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早落地、早见效,为实现全年进出口增长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12、省政府与国家电网公司举行工作会商。6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电网公司在南京举行工作会商。省长李学勇,国家电网公司董事长刘振亚出席会商会,双方表示将共同落实好国家确定的特高压电网发展规划,合力加快建设江苏特高压电网,努力发挥好特高压电网这一具有战略意义的工程在稳定经济增长、调整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13、省财政厅全面推进乡镇财政就地就近县乡联动资金监管工作。按照财政部的工作部署,我省从2011年即在全省范围内推进乡镇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工作,经过积极探索,明确采取县乡联动作为资金监管的有效形式,2012年选择30个县开展乡镇财政就地就近监管县乡联动试点, 2013年扩展到全省所有市、县,覆盖到了所有乡镇,监管资金规模达1313.9亿元。
     
    14、省财政设立苏北重点中心镇建设工程省级引导资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苏北地区重点中心镇建设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7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了苏北地区重点中心镇建设工程省级引导资金。
     
    15、市经信委助力企业申报技术中心。为进一步推动扬州市船舶、光伏产业企业尽快实现转型升级,获得国家行业准入资格,市经信委积极指导并帮助船舶及光伏企业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为抓手,全面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6、扬州市工业开票销售再创新高。6月9日上午,我市召开全市工业、开放型、创新型经济二季度形势分析会。今年1-5月份,我市工业在汽车板块的强力引领、骨干企业积极带动和光伏、船舶等产业触底反弹等多重因素作用下实现平稳较快增长。全市工业开票销售1668.1亿元,同比增长16%,工业入库税收73.2亿元,增长22.8%,主要指标可望实现“双过半”。
     
    17、扬州市3家知识产权试点期满园区通过省专家组考核验收。6月12-13日,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我市江都经济开发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3家全省首批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
     
    18、扬州新增三省级出口基地。近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下文,公布江苏省第六批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名单。我市江苏得宝食品有限公司、扬州市金绿维食品有限公司6100亩出口莲藕产品示范基地和扬州高宝邵伯湖渔业增殖养殖试验场10000亩高邮湖大闸蟹出口示范基地榜上有名。
     
    19、促进审批改革,推进权力下放。为进一步推动行政权力下放,更好地方便企业办事,并充分发挥(区)商务部门的作用,促进出口稳定增长,市商务局已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下放到广陵区、邗江区商务局的请示上报省商务厅,日前省厅已上报国家商务部,一旦获得批准,我市所有县市区都可以实现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就地办理。我市每年新增的300多家外贸经营权企业将实现就近办理有关事项。此外还将把内外资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勘察、审核权下放给各县(市)区商务局。
     
    20、扬州市发布2014年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市县(区)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督促重点用能单位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本单位节能管理,制订年度节能计划,采取节能技术改造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1、全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建设推进会在扬举办。6月12日,全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建设推进会在我市举行。全省13个地级市、3个省辖县(市)商务局分管负责人出席了会议。省商务厅仲锁林副巡视员和市商务局局长周春光参加了会议。
     
    22、人社部确定扬州市为社保基金监督试点地区。近日,人社部就完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相关工作,确定我市作为第二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
    23、江都新增省级高新产品40个。省科技厅近日公布全省2014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结果。江都区长青农化可分散油悬浮剂、诚德钢管薄壁缠绕气瓶无缝钢管等40个产品榜上有名,认定数在扬州位居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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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公司有没有供应商管理?
      凡是个公司就有采购,但不一定有供应商管理,年营业额成千上万亿元的大公司也不例外。听上去有点耸人听闻,其实不然。探究这几个问题的答案就知道为什么了:(1)公司有没有清楚的供应商管理流程,从供应商分类、选择、签约到供应商绩效管理和集成?(2)公司有没有统一的、职责清晰的供应商管理组织?(3)公司有没有统一的供应商管理KPI体系和信息系统?
      就流程而言,不要混淆订单层面与供应商层面的流程。很多公司有的只是订单层面的流程,而订单层面的流程替代不了供应商层面的流程,也解决不了供应商层面的问题。举个简单的例子:国家有招投标法,要求国企达到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一定要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流程挺完整(尽管并不一定合理),"一标一议",力求每一标都最优化。招投标是订单(项目)层面的流程,看上去解决了订单层面的问题,但是几年后回头一看,发现供应商层面的问题来了:采购开支非常分散,本来某个采购项有3个供应商就足够的,结果有N个供应商在供货。这意味着采购得去管理N个供应商,管理资源摊得太薄,哪个也管不好;采购额太分散,公司对哪个供应商来说都不是主要客户,一有大范围的短缺,哪个供应商也不把你当回事;年度降本很难谈:你就采购那么一点,还要我年年都降价?质量问题也是,引不起供应商足够的重视,摁下葫芦起了瓢。这些都成了供应商后续管理的灾难。
      所以,订单层面的流程是"小优化",没法达到供应商层面的"大优化"。没有标准的供应商管理流程,一旦有了需求,供应商选择、谈判、签约就如扔骰子,怎么选、选什么,完全取决于经办人的个人能力,质量和结果很难预计。这样就难保选准最合适的供应商,导致后续的供应商管理就成了生存挣扎,不但是供应商,而且是采购方。这种情况,公司大了,就更成问题。看看国内的大型国企、央企,哪个没有几十个分公司或分部?动辄成千人的采购团队,遍布全国甚至全世界,没有统一的供应商管理流程,就不可能有一致的、可预见的供应商管理结果,即在寻源阶段找到最合适的供应商,在后续管理上最大化供应商的绩效。
      没有统一的管理流程好理解,没有统一的供应商管理组织似乎难以理解:那采购部门算什么?其实在很多公司,采购不过在名义上是管理供应商的对口部门,供应商管理的职责由多个部门承担,政出多门,采购并没有起到协调、领导相关部门一致对外的作用。所以,这些公司没有统一的供应商管理组织,自然就没有系统的供应商管理。举个例子。针对一个大客户,有个供应商的销售分三个班子:与采购对接的是一个班子、与产品设计对接的是另一个班子、与生产运营对接的是第三个班子。为什么有三套班子?因为在供应商眼里,这客户不是一个,是三个,三者之间往往不通声气,得靠供应商沟通。这是在总部层面。这个大客户在全球还有几十个分公司,各分公司的采购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的,这意味着对每一个分公司,供应商又得设立三套班子来支持。所以,名义上采购是管理供应商,实际上是几十个实体的采购、设计、运营部门在一起履行供应商管理职责。这么多的实体、部门,可以想象,在公司层面形成合力该有多困难,导致公司的规模优势被肢解,与供应商的谈判中容易被各个击破。人人都在管,其实就是没人管。不信问一个最简单的问题:公司去年在最大的供应商身上花了多少钱?保准能难倒一大片采购人。有个公司,供应商管理是如此分散,以致有的供应商因严重的质量事故、廉政问题被总部取消交易资格,下面的分公司还在继续做生意,因为下面没有系统的渠道知道这些,而总部也没能力执行这些。
      那统一的供应商管理KPI呢?我接触过挺多非生产性公司(国内500强的公司,大多划入此类),说起供应商绩效,大家都说在统计。那你们怎样统计按时交货率?答案往往是我们发问卷调查,给各分公司、部门的当事人,让他们打分。再问你们有没有ERP,跟供应商的业务是否是订单驱动的,答案多是肯定的。那为什么不在订单层面统计按时交货率呢?这时候你就会听到各种答案,大多都是有道理的,但结果都一样:我们没法在订单层面统计按时交货率。这里不想探究为什么不能;这里想说的是,按时交货率直截了当,你要么是按时,要么是不按时。如果连这样的指标都不能客观统计,这公司其实没有供应商管理的KPI体系;有的只是一些人对供应商绩效的主观映象。既然你连按时交货率那样客观、直观的指标都没法客观统计,那几千几万人的公司,职能差别、地域不同、激励机制不同,你能准确量化、统计主观映象的可能有多大?你的供应商绩效KPI的可信度又有多少,指导供应商层面决策的价值又有多大?供应商自然知道这些都是人的主观映象,所以他们的精力就花在让相关统计人满意上,而不是真正地改进他们的组织、系统、流程,把绩效真正做上去。
      这KPI的后面也反映了信息系统问题。对于大公司来说,信息系统的问题有两重性:一方面是没有通用的信息系统,另一方面是系统太多--总部和分公司大都有自己的系统,但这些系统大都是孤岛,没有统一的材料编码,没有统一的供应商编码,要统一、集成就无从谈起。结果就是苦了一帮干活的,从经理到职员,大把的时间花在搜集、整理数据上。同一供应商,或者同一采购项,最后数张Excel表单合并到一起的时候,张三跟李四统计的数字如果能吻合,概率就如中彩 票。就这样,跟供应商有关的信息就支离破碎,隐藏在多个系统里。支离破碎的信息注定支离破碎的管理和决策,而公司层面、供应商层面的决策就注定难以优化。
    回头对照上述三个问题,没有统一的流程、没有统一的组织、没有统一的KPI和信息系统,供应商管理注定是支离破碎、不成体系的,注定达不到供应商管理的期望,即在战略寻源阶段确定最合适的供应商,在供应商后续管理阶段达到最佳绩效。支离破碎的供应商管理没法形成公司层面的合力,削弱了公司的议价能力,影响了公司的总体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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