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扬州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第七条第1款补充如下内容:
本次招募重整的最低保留价为人民币陆仟肆佰万元整(小写6400万元,含本数)。意向投资人可分期付款,具体分期的时间与金额为:如确认为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3日内付款人民币贰仟万元(小写2000万元),余款于2022年5月25日前支付。如意向投资人报价低于保留价的,为无效报价。如意向投资人分期付款劣于上述付款期限的,为无效报价。
二、对《扬州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第1款增加如下内容:
如报价相同者,以付款条件最好者确定为重整投资人。
三、对《扬州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第3款变更为如下内容:
相同报价、相同付款条件下,扬州华丰公司的债权人享有优先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的权利。
四、本增加、变更条款效力的截止时间与招募公告的截止时间一致。
扬州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1年11月24日